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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丸美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2-03-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
机构”)作为正在履行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丸美股份”、
“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 2021 年以来的
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李建、曾劲松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 年 2 月 23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李建

(五)现场检查方案及内容

    1、与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访谈;

    2、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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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查看公司 2021 年以来三会文件;

    4、审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募集资金延期情况相关文件;

    5、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6、查阅并复印公司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7、核查公司 2021 年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丸美股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
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
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2021 年以来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
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人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人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
日,丸美股份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
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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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丸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
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逐月核
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保荐人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丸
美股份募集资金已按照既定的规划用途使用,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使用情
况良好。丸美股份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
及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人认为:丸美股份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
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根据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和部分业务人员访谈,了解近期行业
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保荐人认为:丸美股份经营模式、经营环境
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丸美股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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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给
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丸美股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认为:2021 年以来,丸美股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
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丸美股份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丸美股份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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