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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兆易创新: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6-05  

						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           公告编号:2020-059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兆
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11 号)
核准,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 21,219,077
股 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203.78 元/股,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金公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截至 2020 年 5
月 26 日,中金公司已将前述认股款项扣除承销费(不含增值税)后的余额划转
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24,023,511.06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41,586,055.74 元(不含增值
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82,437,455.3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0)第
010036 号《验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进
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20
年 6 月 4 日,公司、中金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北京
分行清华园支行于北京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
议统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0 年 5 月 2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
                                                                         单位:元

序号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1                                             32310188000045744   3,324,023,511.06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2                                              110902562710703    960,415,094.34
           股份有限公司       清华园支行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310188000045744,截至 2020 年 5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3,324,023,511.06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DRAM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2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飞、姚旭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
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
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
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3
    1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清华园支行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清华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902562710703,截至 2020 年 5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960,415,094.34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飞、姚旭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4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
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
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
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金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5
   2、公司、中金公司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清华园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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