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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兆易创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7-2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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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北京
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易创新”或“公司”)的委托,担任
兆易创新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
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兆易创新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就兆易创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
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公司已经提供了中伦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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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中伦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制件的,其与原
件一致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
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
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公司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
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兆易创新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
具法律意见。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
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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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审议通过《关于〈北
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
对行权价格与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或解除限售资格、行权或解除限售条件
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或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或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或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
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和未行权标的股票的限售
事宜;

    (9)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
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或解除限售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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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
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
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
构的批准,则董事会需等修改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12)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总额度
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以及对授予总额度进行调整;

    (13)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
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4)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
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
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
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
的所有行为;

    (1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

    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审议通过《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7 月 26 日为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 40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6.31 万股股票期权,40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4.43 万股限制性股票。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永波先生和
郑涛先生在授予日 2021 年 7 月 26 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董事会
同意暂缓授予陈永波先生和郑涛先生限制性股票共计 25.83 万股,在相关授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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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满足后再召开董事会审议授予上述人员限制性股票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肯定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2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0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6.31 万股股票期
权,40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4.43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暂缓授予陈永波先生和郑
涛先生共计 25.83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1.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
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永波先生和郑涛先生在授予
日 2021 年 7 月 26 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陈永波
先生和郑涛先生限制性股票共计 25.83 万股,在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董事
会审议授予上述两位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3.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
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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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兆易创新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
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26 日。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
告、登记。

    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至公告前一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
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它时间。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管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
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公司确定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26 日,该日
为交易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 60 日期限内。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该授予日不属于下列区间日:(1)公司定期报
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因作为激励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陈永波和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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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股票减持行为,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
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以上两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共计 25.83 万股,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确定其授予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公
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

    根据公司监事会核查、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公司及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
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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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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