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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至正股份:至正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01-07  

                        证券代码:603991             证券简称:至正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2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
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的决定》(〔2021〕165 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侯海良、李现春、迪玲芳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6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内容
    (一)《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你公司存在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到位、董事会会议记录不规范等问题,不符
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
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资金管控不到位
    你公司预付款项管理存在付款申请不规范、相关款项清收不及时的情形,
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 号)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收入确认不规范
    你公司收入确认主要以与客户对账为依据,但未保留经客户确认的销售对
账明细或与客户沟通对账的记录,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
销售业务》(财会〔2010〕11 号)第八条的规定。
    (二)发出商品结转不及时
    你公司 2019 年部分以实物返利形式销售的商品,未及时结转确认销售费
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76 号)第三十五条第
一款的规定。
    (三)应收票据会计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对商业承兑汇票和信用级别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已贴现未到期
且信用级别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第十七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第七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公司治理、企业内部控制、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等方面存在问题,也导致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
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
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和培训,忠实、勤勉地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治理,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二、你公司应强化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
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
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与会
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切实提高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侯海良、李现春、迪玲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侯海良、李现春、迪玲芳:
    我局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股份或公司)现
场检查发现,至正股份在公司治理、资金管控、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
范问题,也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我局已对至正股份采取了责令改正
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65 号)。侯海良于 2014 年 5 月至
2020 年 6 月担任公司董事长,李现春于 2017 年 9 月至 2020 年 6 月担任公司总
经理,迪玲芳于 2014 年 5 月至 2020 年 6 月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分别对上述相
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侯海良、李现春、迪玲芳
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
生。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根据相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不断提高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