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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至正股份:至正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04-27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至正高分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上海证券交易所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
正当竞争、损害公司或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依法被认定为国家秘密,按《股票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
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指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公司
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登记归档内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登记审批流程。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披
露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
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知情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及《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相关知情人员
对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或者期限届满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文件或材料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信息
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
理,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披露
相关信息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部门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的
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可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甚至
追究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合并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
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