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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松霖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5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
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及《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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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
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
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
助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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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各所属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全程参
加调研。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研究制定规则: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公司发
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
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和指导。
   (四)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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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潜在投资者反馈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五)信息披露:负责年报、半年报及季报及临时公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六)会议筹备: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七)来访接待:保证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与
公司的联系渠道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八)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
好的公共关系。
   (九)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
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
查询和咨询。
   (十一)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
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
投资者中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信息披露
稿件。
   (七)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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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
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
布、保管期限等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
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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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
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
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
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
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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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
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
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
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
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
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
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
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
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
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
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
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
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正式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
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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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
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二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
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
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
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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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所相关要求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
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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