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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洛阳钼业:《洛阳钼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10-2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3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4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8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9
第六章 附则.................................................................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项下,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募集的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
 勉尽责。在募集前,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
 策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
 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
投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
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
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公司审计机构应
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数据;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七)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
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七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
 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
 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
 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
 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它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它方式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连人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公 司
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连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
 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
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

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在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募集资金在符合如下要求时可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
 金: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
 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
 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
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
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
 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的相
 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它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
 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
 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
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
机 构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
    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连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
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连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
     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
     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

     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
期限等信息。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
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
 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公司
 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
 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
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
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
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除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本规则项下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存储及投向变更的相关规定
外,公司仍应严格遵守《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关于信
息披露等事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相关修订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