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金股份: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2021-09-17
股票简称:甬金股份 股票代码:603995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和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之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2021 年 9 月
7-1-1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就贵会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关于
“两高”事项专项核查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浙江甬金金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金股份”、“公司”、“申请人”或“发行人”)会
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申请人律师”),就《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
逐一进行落实。现将《反馈意见》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汇报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引用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文中所列数
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本回复中的字体代
表以下含义:
黑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7-1-2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反馈意见 1
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淘汰类、
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为“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以及补
充流动资金。“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年产
7.5 万吨精密冷轧不锈钢板带及 12 万吨宽幅冷轧不锈钢板带的产能,不锈钢产品
属于钢铁产品中的特殊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一)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已
经兰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 号)
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等产业政策规定的钢铁类限制性、淘
汰性产业主要集中在普通钢铁的炼铁、炼钢、炼焦等领域,且均属于技术工艺落
后的高耗能、高污染产业,但均不涉及不锈钢等特殊钢铁的冷轧产业。公司从事
的冷轧不锈钢行业作为特殊钢铁行业的细分行业,属于高性能不锈钢范畴,依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高性能不锈钢”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
(三)兰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已出具《情况说明》,说明公司从事的精密冷
轧不锈钢板带和宽幅冷轧不锈钢板带业务为特殊钢行业的细分产业,属于高性能
不锈钢范畴,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类产业;公司募投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
知》(国发[2010]7 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等产业政策规
定的限制性、淘汰性产业。
此外,发行人拟将募集资金中的一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
运营资金需要。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投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
7-1-3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综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
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1、取得并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募投项目备案文件
等材料;
2、查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
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等产业政策;
3、查阅兰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7-1-4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反馈意见 2
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浙江省进一步加强能源“双控”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 年)》
(现行有效)要求:“10.减少原料(工艺)用煤。以钢铁、化工、水泥等行业为
重点,减少直接燃烧、炼焦用煤及化工原料用煤。钢铁行业通过外购焦炭等方式
逐步削减原料用煤,逐步提高外省熟料生产水泥的比重。鼓励化肥等生产工艺使
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之“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消耗的
能源有电、自来水、蒸汽,不涉及原料(工艺)用煤,不存在直接燃烧、炼焦用
煤等的情形,符合《浙江省进一步加强能源“双控”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18-2020 年)》的规定。
(二)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
[2019]532 号)第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通
过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节能审查。未按规定进行节能
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
产、使用。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编制了《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节能评估报告》;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了
审查并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出具《金华市发改委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金发改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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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2020]36 号)。
综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之“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
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并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意见;本次募投项目之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相关事项。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1、查阅《浙江省进一步加强能源“双控”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
年)》、《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
[2019]532 号)等募投项目所在地政策;
2、取得并审阅发行人编制的《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金华市发改委关于浙江甬金金
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金发改能源[2020]36 号)。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之“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并已按规定
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本次募投项目之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相关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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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 3
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
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
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
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为“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及补充
流动资金,募投项目建设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1、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明细,了解其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
燃煤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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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 4
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
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本次募投项目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673 号),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
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
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中
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
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 号),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
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公司本次募投建设类项目“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不
属于前述规定中需要报送有关机关核准的项目,因此仅需履行备案程序;补充流
动资金为满足公司日常运营的流动性需求,并用于各项生产经营用途,非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无需履行政府核准及备案程序。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 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属地
管理。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跨市域、跨流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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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由项目所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就“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向兰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
案,项目代码为:2020-330781-31-03-172945。
据此,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
(二)本次募投项目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情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根据对环境影响大小,分别
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
录(2021 年版)》之“二十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之“63 钢压延加
工”,年产 50 万吨及以上的冷轧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应编制报告
表。据此,发行人募投项目“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应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颁布的《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 年本)》,发行人上述募投项目不属于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9 年本)》,发行人募投项目不属于
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的《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4〕
86 号),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一)省或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家、省和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据此,发行人募投项目属于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之“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编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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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已取得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出具
的《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金环建兰[2020]59 号),原则同意项目环评文
件结论和建议措施。
此外,本次募投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非建设类项目,不涉及环境影响评
价批复事项。
综上,公司本次募投建设类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1、查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
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
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等法规、政策;
2、核查发行人取得的备案文件、环评文件。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
程序;
2、发行人本次募投建设类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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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 5
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
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
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出具的《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
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 号)的有关规定,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的实施地点浙
江省金华市兰溪市灵洞乡耕头畈村地处长三角地区,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
域,但属一般控制区,而非重点控制区。
本次募投项目之“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以电力、蒸
汽为主要能源,主要原料为不锈钢带卷。此外,本次募投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项
目非建设类项目,不涉及煤炭的使用。
因此,虽然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在地位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
一般控制区,但是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使用煤炭作为能源或原料的
情形,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的规定。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1、查阅《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等产
业政策;
2、审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核查结论
7-1-11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虽然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
在地位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一般控制区,但是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不存在使用煤炭作为能源或原料的情形,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
煤项目,不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
代”的规定。
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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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 6
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本次募投项目之“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的建设地点
位于浙江省兰溪市灵洞乡耕头畈村,未位于兰溪市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
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1、查阅兰溪市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资料;
2、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
与当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进行比对。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未位于当地政府
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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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 7
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
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
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本次募投项目之“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需取
得排污许可证,将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
版)》,本次募投项目之“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属于“钢
压延加工”行业,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
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发行
人本次募投项目之“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目前尚未建成
投产,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行人已出具承诺将在启动生
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许可证后续取得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
颁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
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
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
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
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
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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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之“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已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取得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兰【2020】59 号)。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项目尚未建成投产,尚未产
生实际排污。后续发行人将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之前,根据排污许可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后续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
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
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建成投产,未发生实际排污,不存
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1、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核查发行人本
次募投项目所属行业是否适用相关法规;
2、查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本次募投项
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
3、查阅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7-1-15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1、本次募投项目之“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需取得排
污许可证,将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2、本次募投项目排污许可证后续取得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3、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7-1-16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反馈意见 8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若产品属于“高环境风险”企业,是
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近一年内是否发
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若产品属于“高污染”企业,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是否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
一年内是否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本次募投项目之“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生产的产品
为冷轧不锈钢板带,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 年版)》之“一、‘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产品无对应情况,不属于前述《“高污染、高环境风
险”产品名录(2017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本次募投项目
之“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项目建设。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2017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1、取得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具
体产品;
2、查阅并对照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
年版)》之“一、‘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
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
风险产品。
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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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 9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
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本次募投项目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如下:
具体各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如下:
污染物 处理前生产浓度 处理能力
内容 排放源 处理设施及方式
名称 及产生量 (处理后排放量)
焊引带工
烟尘 少量 加强车间通风,避免污染物积聚。 少量
序
大气 有组织 6.221t/a,
收集后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通过车间 15
污 染 冷轧工序 油雾 69.12t/a 13.5mg/m3
米高排气筒(共设 1 个排气筒)排放。
物 无组织 6.912t/a
设置油烟净化装置,油烟经净化处理后
食堂 油烟 0.133t/a 0.027t/a,1.76mg/m3
引至屋顶高空排放
废水量 7072m3/a 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预处理《污水综合
废水量 7072m3/a
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
生活污水 COD 350 mg/L 2.48t/a COD 50 mg/L,0.354t/a
准后纳入金 华市婺 城新城区 污水处理
NH3-N 1 mg/L,0.007t/a
NH3-N 35 mg/L 0.25t/a 厂,废水做到零直排。
水污
废水量 43240m3/a
染物 经“调节池+气浮+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
COD 382mg/L 16.61t/a +沉淀+多介质过滤”处理后达到《污水综 废水量 43240m3/a
生产废水 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 COD 50 mg/L,2.162t/a
总磷 1mg/L 0.059t/a 标准后纳入金华市婺城新城区污水处理 NH3-N 1 mg/L,0.043t/a
厂,废水做到零直排。
石油类 38 mg/L 1.68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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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剪或横 不锈钢边角
8135 t/a 原料厂家回收 0 t/a
切工序 料
冷轧工序 废轧辊 266.35 t/a 供货厂家回收 0 t/a
光亮退火
废耐火材料 195 t/a 供货厂家回收 0 t/a
工序
油雾废气
废轧制油 55.987t/a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0 t/a
处理
清洗废水 隔油池隔出
8.5 t/a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0 t/a
处理 的废油
污水处理站
固体 废水处理 21.62 t/a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0 t/a
污泥
废物
设备维护 废润滑油 39 t/a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0 t/a
普通废包装
拆包装 7 t/a 物资回收单位回收 0 t/a
材料
拆包装 废包装桶/袋 26.2 t/a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0 t/a
物资回收单位回收或委托环卫部门统一
纯水制备 废 RO 膜 0.05 t/a 0 t/a
清运
物资回收单位回收或委托环卫部门统一
纯水制备 废滤料 5 t/a 0 t/a
清运
员工生活 生活垃圾 41.6 t/a 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0 t/a
四周厂界噪声排放达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机加工设备、磨床等生产设备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
生产设备加装减振基础;加强设备的维
噪声 的运行噪声,根据类比及相关资料,设备运行时车 声 排 放 标 准 》
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间噪声级约为 60~90dB(A)。 (GB12348-2008)中 3 类标
准
本项目位于浙江省兰溪市灵洞乡耕头畈村,项目建设过程中开挖土、基础填筑和堆土过程会使大面积裸露的土坡遭雨水冲
主要 刷,将随雨水带走土粒,进入附近的河流、水沟和雨水管中,将污浊水体。并且会改变原来的覆盖植被。因此,在建设过
生态 程中必须对项目工程产生各种水土流失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如选择合理的断面形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排水等工程措
影响 施;确保路基有足够的强度;并与周围形成良好的排水系统,防止路面冲蚀;控制雨季施工;及时对裸露面做好绿化等以
有效防止水土流失。只要措施得当,预防及时,本项目的建设生态影响不大。
由上表可知,公司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
污染相匹配。
针对上述环保措施,公司拟进行的环保投资如下:
规格型 单 价格(万元)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备注
号 位 单价 小计
一 设备购置费
1 油雾处理装置 / 套 3 34 102
2 燃烧废气收集装置 / 套 2 15 30
3 含油废水处理装置 150m3/d 套 1 142 142
4 隔音、消音装置 / 套 2 5 10
5 事故应急装备 / 套 1 20 20
6 环境管理监测装置 / 套 1 15 15
小计 319
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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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 单 价格(万元)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备注
号 位 单价 小计
二 安装工程费 93 含材料费
三 土建工程
1 污水处理站 / m2 275 0.12 33
2 污水处理池 / m2 988 0.095 94
3 事故池 / m2 450 0.085 38
4 绿化 / m2 9,300 0.006 56
5 雨污分流系统 / 套 1 80 80
小计 301
合计 713
上述拟投入的环保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
综上所述,公司募投项目已经采取了有效的环保措施,相应的资金来源为公
司自筹资金。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
配。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1、向发行人了解了其本次募投项目生产工艺中涉及产污环节的情况;
2、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以及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查阅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规定,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是否
已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的污染物情况、环
保措施等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募投项目已经采取了有效的环保措施,相应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
筹资金;
2、发行人环保相关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
的污染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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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 10
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
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
为。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环
保领域行政处罚共 2 项,被处罚主体青拓上克、江苏银羊均系收购而来,其行政
处罚情况均于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作出,且作出处罚的政府主管机关已出具证明
文件,证明青拓上克自 2018 年以来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证明江苏银羊相
关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同时,被处罚主体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占发
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的比重较小,具体情况如下:
序 处罚决定书
主体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违法事实 处罚措施
号 文号
1、冷轧工序产生油雾收集不完善,无组织
宁德市福
青拓上 2019 年 7 闽宁环罚 排放严重,现场可闻到刺激性气味; 罚款 15
1 安生态环
克 月 [2019]151 号 2、污泥浓缩池周边淤积有大量污泥,跑冒 万元
境局
滴漏现象严重。
新增研磨抛光工艺、除油工艺和超声波清洗
无锡市锡 工艺,生产规模和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依
江苏银 2019 年 3 锡山环罚决 罚款 22
2 山区环境 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
羊 月 [2019]38 号 万元
保护局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
已投入生产
(一)青拓上克环保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8 日,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作出“闽宁环罚[2019]151 号”《宁
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拓上克存在以下问题:(1)冷轧工序
产生油雾收集不完善,无组织排放严重,现场可闻到刺激性气味;(2)污泥浓缩
池周边淤积有大量污泥,跑冒滴漏现象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分别处罚款 10 万元、5 万元,合计罚款 15 万元。
在收到上述《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青拓上克于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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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缴纳了罚款,针对上述处罚,青拓上克实施了以下整改措施:(1)更换油
污风机滤网,并定期清洗和更换;(2)在污泥浓缩池周边建设围堰,污泥有效暂
存于设施内,后经浓缩压滤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出具《证明》,证明青拓上克 2018
年至今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
百零八条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
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
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青拓上克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适用前述法律进行罚款时,均未被按
照最高罚款额处罚,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均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江苏银羊环保行政处罚
2019 年 3 月 8 日,无锡市锡山区环境保护局作出“锡山环罚决[2019]38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银羊新增研磨抛光工艺、除油工艺和超声波清洗工艺,
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
成,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前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主管部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以罚款 2 万元,依据《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以罚款 20 万元,合计罚款 22 万元。
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江苏银羊于 2019 年 3 月缴纳了罚款,
针对上述处罚,江苏银羊实施了以下整改措施:(1)编制了《不锈钢制品、太阳
能配件、水暖配件、燃气管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得锡山
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环保局出具的“锡开安环复[2019]13 号”《关于江苏银羊不锈
钢管业有限公司不锈钢制品、太阳能配件、水暖配件、燃气管件生产线技术改造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并在竣工后取得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环保局
出具的“锡开安环复[2020]11 号”《关于江苏银羊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不锈钢制
品、太阳能配件、水暖配件、燃气管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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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批复》。(2)完成建设配套环保设施,并经验收合格后将主体工程投入运营。
就上述行政处罚,江苏银羊向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请求确认:该等行政处
罚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且江苏银羊已及时缴纳罚款并已整改到
位;江苏银羊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除该等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外,
不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予以确认。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如被处罚主体为发行
人收购而来,且相关处罚于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作出,原则上不视为发行人存在
相关情形。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源于被处罚主体或违法行为
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发行人及其原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均不存在相关处罚。前
述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主体青拓上克、江苏银羊均系收购而来,其中青拓上克系
2020 年由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福建甬金收购并于 2020 年 11 月纳入发行人合并报
表范围,江苏银羊系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苏甬金于 2021 年 4 月收购。
前述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均于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作出,且作出处罚的
政府主管机关已出具证明文件,证明青拓上克自 2018 年以来未发生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证明江苏银羊相关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同时,被处罚主体的主
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的比重较小,据此,青拓上
克、江苏银羊受到的该等行政处罚不视为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
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是
否存在罚款支出,取得被处罚主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检索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属环保主管机关网站及通过百度进行网络检索,
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环保相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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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发行人及子公司环保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
4、取得被处罚主体缴纳罚款的凭证及关于违法行为整改措施的说明,核查
被处罚主体的罚款缴纳情况及整改具体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环保相关行政处罚情况均于发行人收购完成之
前作出,且作出处罚的政府主管机关已出具证明文件,证明相关违法行为属于一
般违法行为或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被处罚主体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
润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的比重较小,据此,青拓上克、江苏银羊受到
的该等行政处罚不视为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涉及
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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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之回复报告》签章页)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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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之回复报告》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__
薛 峰 朱 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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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总经理关于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
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
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 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7-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