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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继峰股份: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8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
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
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
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
表的任职条件按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