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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兴股份: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2023-03-31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决策行为,明确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职权与义务,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债券简称及代码、发行日、兑付日、发行利率、发行规模、含权条款及投资
者权益保护条款设置情况等本期债券的基本要素和重要约定以本期债券募集说
明书等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自本期债券完成发行起组建,至本期债券债权债务
关系终止后解散。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的持有人(包括通
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期债券的持有人)组成。

    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前述持有人范围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
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约定的程序召集、召开,对本规则约定权
限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债券持有人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等会议召集人的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债券持
有人会议,审议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落
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持有人应当确保会议表决时仍然持有本
期债券,并不得利用出席会议获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
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期债券的,视为
同意并接受本规则相关约定,并受本规则之约束。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约定程序审议通过的生效决议对本期债
券全体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行
事的结果由全体持有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本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规
定或约定。

    第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律师见证。

    见证律师应当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
表决权的确定、决议的效力及其合法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
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一同披露。

    第六条 债券持有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而产生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
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因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产生的相关会务费用由会议召集
人自行承担。本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者其他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三)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
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
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
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可
转债本息、变更本次可转债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赎
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
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
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
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
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
容作出决议;

    (七)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
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一般由公司董事会或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公司董
事会或受托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
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 15 日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会
议通知应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
会议通知应当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公司
董事会或受托管理人确定。

    第十一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或可
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拟变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修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四)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五)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六)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
重大变化;

    (七)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
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公司董事
会提议;(2)受托管理人提议;(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
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由消除、
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或本规则另有约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随意取消。

    召集人拟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原则上应不晚于原定债权登记日前一
交易日在会议通知发布的同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取消公告并说明取消理由。

    如债券持有人会议设置参会反馈环节,反馈拟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所代表的本
期债券未偿还份额不足二分之一以上,且召集人已在会议通知中提示该次会议可
能取消风险的,召集人有权决定直接取消该次会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最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第 10 个交易日披露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受托管理人认为需要紧急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以有利于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应最晚于现场会议(包括现场、非现场相结合
形式召开的会议)召开日前第 3 个交易日或者非现场会议召开日前第 2 个交易日
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

    前款约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基本情况、会议时间、会议召开
形式、会议地点(如有)、会议拟审议议案、债权登记日、会议表决方式及表决
时间等议事程序、委托事项、召集人及会务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的前 1
个交易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
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六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场
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
会议召集人。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
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提议召集债券持有人
会议时,可以共同推举 1 名代表作为联络人,协助受托管理人完成会议召集相关
工作。

    第十九条 受托管理人不同意召集会议或者应当召集而未召集会议的,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保证人或者其
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
理人应当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提供必要协助,包括:协助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
通知及会议结果等文件、代召集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提供联系方式、协助召
集人联系应当列席会议的相关机构或人员等。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二十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提交债券持
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规则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或者约定,具有明确并切实可行的决议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的决议事项原则上应包括需要决议的具体方案或
措施、实施主体、实施时间及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受托管理人、公司、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保证人或者其他
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议案,召集人应当将
相关议案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明确提案人提出议案的方式及时限要求。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
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
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 10 日,
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5 日内发出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
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提出的拟审议议案需要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
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履行义务或者推进、落实的,召集人、提案人应当提前
与相关机构或个人充分沟通协商,尽可能形成切实可行的议案。

    受托管理人、公司、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
提出的拟审议议案需要债券持有人同意或者推进、落实的,召集人、提案人应当
提前与主要投资者充分沟通协商,尽可能形成切实可行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拟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代表人代表债券
持有人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
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进行谈判协商并签署协议,代表债券
持有人提起或参加仲裁、诉讼程序的,提案人应当在议案的决议事项中明确下列
授权范围供债券持有人选择:

    (一)特别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的代表人全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处理相关事
务的具体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达成协商协议或调解协议、在破产程序中就
发行人重整计划草案和和解协议进行表决等实质影响甚至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
有人利益的行为。

    (二)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的代表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处理相关事务的具体
授权范围,并明确在达成协商协议或调解协议、在破产程序中就发行人重整计划
草案和和解协议进行表决时,特别是作出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时,应当事先征求债券持有人的意见或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依债券持有人
意见行事。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就全部拟提交审议的议案与相关提案人、议案涉
及的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或协助提案人对议案进行修
改完善,尽可能确保提交审议的议案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的约定,且同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拟审议议案间不存在实质矛盾。
    召集人经与提案人充分沟通,仍无法避免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议案的
待决议事项间存在实质矛盾的,则相关议案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约定进
行表决。召集人应当在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中明确该项表决涉及的议案、表决程
序及生效条件。

    第二十五条    提交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应当最晚于债权
登记日前一交易日公告。议案未按规定及约定披露的,不得提交该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
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
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
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
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
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24 小时之前送
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
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张数。上述债
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代表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且享有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债券持有人出席方能召开。债券持有人在现场会议中的签到
行为或者在非现场会议中的投票行为即视为出席该次持有人会议。

    第三十条 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的持有人均有
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本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的前 1 个交易日。债券持有人
会议因故变更召开时间的,债权登记日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出席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或者根据本规则第十九条约定为相关机构或个人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提供
必要的协助,在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中促进债券持有人之间、债券持有人与发行
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
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进行沟通协商,形成有效的、切实可行的决议等。

    第三十二条     拟审议议案需要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
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履行义
务或者推进、落实的,上述机构或个人应按照受托管理人或召集人的要求,安排
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按时出席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向债券持有人说明相关情况,
接受债券持有人等的询问,与债券持有人进行沟通协商,并明确拟审议议案决议
事项的相关安排。

    第三十三条     资信评级机构可以应召集人邀请列席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
持续跟踪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
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的资信情况,及时披露跟踪评级报
告。

    第三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自行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受托管理人、其他债券持有人或者其他代理人(以下统称代理人)出席
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按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

    债券持有人自行出席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应当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出示能
够证明本人身份及享有参会资格的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出席债券持
有人现场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出具的载明委
托代理权限的委托书(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并表决的除外)。

    债券持有人会议以非现场形式召开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明确债券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参会资格确认方式、投票方式、计票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受托管理人可以作为征集人,征集债券持有人委托其代理出
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按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征集人应当向债券持有人客观说
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题和表决事项,不得隐瞒、误导或者以有偿方式征集。征
集人代理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取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议程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集人介绍召集会议的缘由、背景及会议出席人员;

    (二)召集人或提案人介绍所提议案的背景、具体内容、可行性等;

    (三)享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针对拟审议议案询问提案人或出席会议的其
他利益相关方,债券持有人之间进行沟通协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
施的机构或个人等就属于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约定情形的拟审议议案进行沟通协
商;

    (四)享有表决权的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约定程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
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
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的,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
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
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
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
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
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
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
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 10%以上的债券持
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
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九条   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行人(即
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券托管人、质权代理
人(如有)、债券担保人(如有)以及经会议主席同意的本次债券的其他重要相
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
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公司本次可转债而享有表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
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一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

    第四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享有一票表决
权,但下列机构或人员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债券份额除外:
    (一)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并范围内子
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公司(仅同受国家控制的除外)等;

    (二)本期债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

    (三)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

    (四)其他与拟审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或个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开始前,上述机构、个人或者其委托投资的资产管理产
品的管理人应当主动向召集人申报关联关系或利益冲突有关情况并回避表决。

    第四十二条    出 席 会 议 且 享 有 表 决 权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需 按 照 “ 同 意 ”“ 反
对”“弃权”三种类型进行表决,表决意见不可附带相关条件。无明确表决意见、附
带条件的表决、就同一议案的多项表决意见、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或者出席现场
会议但未提交表决票的,原则上均视为选择“弃权”。

    第四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原则上应当连续进行,直至完成所有议案的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债券持有人会议中止、不能作出决议或者出
席会议的持有人一致同意暂缓表决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
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因网络表决系统、电子通讯系统故障等技术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无法形成决
议的,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者变更表决方式,并及时公告。

    第四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按照会议通知中披露的议案顺序,依
次逐项对提交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发生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约定情形的,召集人应就待决
议事项存在矛盾的议案内容进行特别说明,并将相关议案同次提交债券持有人会
议表决。债券持有人仅能对其中一项议案投“同意”票,否则视为对所有相关议案
投“弃权”票。

    第四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由召集人指定代表及见证律师
共同负责清点、计算,并由受托管理人负责载入会议记录。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
知中披露计票、监票规则,并于会议表决前明确计票、监票人选。
    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结果原则上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披露日
前公开。如召集人现场宣布表决结果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
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
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第二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四十九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
为有效。

    第五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
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换公
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明
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一)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
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
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
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
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
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及
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均由受托管理人负责记录,并由召集人指定
代表及见证律师共同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
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
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债
总张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
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
委托的代表)、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
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最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次一交易日披
露会议决议公告,会议决议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包括名称(含届次)、召开及表决时间、
召开形式、召开地点(如有)等;

    (二)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情况及会议有效性;

    (三)各项议案的议题及决议事项、是否具备生效条件、表决结果及决议生
效情况;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五条   按照本规则约定的权限范围及会议程序形成的债券持有人
会议生效决议,受托管理人应当积极落实,及时告知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方并督促
其予以落实。

    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需要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
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履行义务
或者推进、落实的,上述相关机构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约定或有关承诺切实履
行相应义务,推进、落实生效决议事项,并及时披露决议落实的进展情况。相关
机构或个人未按规定、约定或有关承诺落实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受托管
理人应当采取进一步措施,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

    债券持有人应当积极配合受托管理人、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方推动落实债券持
有人会议生效决议有关事项。

    第五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授权受托管理人提起、参加债券违约合同纠纷仲
裁、诉讼或者申请、参加破产程序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授权范围及实施安排
等要求,勤勉履行相应义务。受托管理人因提起、参加仲裁、诉讼或破产程序产
生的合理费用,由作出授权的债券持有人承担,或者由受托管理人依据与债券持
有人的约定先行垫付,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受托管理人依据授权仅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债券违约合同纠纷仲
裁、诉讼或者申请、参加破产程序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后续明确表示委托受托管
理人提起、参加仲裁或诉讼的,受托管理人应当一并代表其提起、参加仲裁或诉
讼。受托管理人也可以参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约定,向之前未授权的债券持有人
征集由其代表其提起、参加仲裁或诉讼。受托管理人不得因授权时间与方式不同
而区别对待债券持有人,但非因受托管理人主观原因导致债券持有人权利客观上
有所差异的除外。

    未委托受托管理人提起、参加仲裁或诉讼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可以自行提起、
参加仲裁或诉讼,或者委托、推选其他代表人提起、参加仲裁或诉讼。

    受托管理人未能按照授权文件约定勤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仲裁或诉
讼,或者在过程中存在其他怠于行使职责的行为,债券持有人可以单独、共同或
推选其他代表人提起、参加仲裁或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本规则约定程序对本规则部分约定进行变更或者补充的,
变更或补充的规则与本规则共同构成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的约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
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
发行的本次债券:

    (一)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二)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公司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
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
本次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已转为公司股份的债券;

    (四)公司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的相关约定如与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存在不
一致或冲突的,以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为准;如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其他约
定存在不一致或冲突的,除相关内容已于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并披露以外,
均以本规则的约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
效性以及其他因债券持有人会议产生的纠纷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之日起生效,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赎回或者全部转股后失效。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