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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丰能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2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644号


致: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及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丰能源”)章程等有关规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九丰能源 2021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九丰能源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九丰能源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
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九丰能源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九丰能源于2021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江西九丰能

                                        1
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上述公告中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

议事项。九丰能源于2021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江西九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在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须知、会议议程,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九丰能源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耀中广场A座2116公司

大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建国先生主持。



    经查验,九丰能源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九丰能源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合

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

270,548,401股,占九丰能源股本总额的61.07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代


                                     2
表股份23,200股,占九丰能源股本总额的0.005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还有九丰能源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九丰能源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

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70,564,201股,反对股份7,4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70,564,201股,反对股份7,4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70,564,201股,反对股份7,4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70,564,201股,反对股份7,4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



                                    3
    (5)《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70,564,201股,反对股份7,4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



    (6)《关于制定<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70,564,201股,反对股份7,4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投票由一名

监事和两名股东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



    经查验,九丰能源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九丰能源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九丰能

源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   琪




                                                     黄科豪




                                                202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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