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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丰能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2-04-13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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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

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

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两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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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上市满一年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自公司向上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

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

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到期后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的二个工作

日之内通过上交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

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

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

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

九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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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欲发生变动的,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前 2 个交易日内,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股份变动当日

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申

报,并在上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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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1 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或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 5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且不影

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应当在单项增

持计划中的第一次增持(以下简称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公

司,公司应当及时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增持方式、本次增持前后该股东在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以及相关股东是否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等。

    第三十条 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股东增持公司股

份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的如下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 12 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目的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未来发展

趋势及股价变化等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增持股份种类应当明确为 A 股或者 B 股;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增持数量或者金额应当明确。如设

置数量或者金额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区间范围应当审慎合理,具有可

执行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 1 倍,且下限不得为零。限定增持数量的,应当明

确说明增持数量在发生股份发行、可转债转股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如有)。如设置固定价格或者价格区间的,应

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增持计
划有切实可行的价格窗口,并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增持价格的调整

                                     6
方式;

  (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应当根据增持计划可行性、投

资者预期等因素,限制在合理期限内,且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如实施期限超过 6 个月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其理由。增持计划实施

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应当在

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八)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资金来源应当明确,可能采用非自有资金

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增持的,应当披

露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金额及存续期限等;

  (九)相关增持计划的实施方式和其他条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经

行政许可等。增持计划设定了实施条件的,还应当对若设定的条件未成就时,增

持计划是否予以实施进行说明;

  (十)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的承

诺;

  (十一)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 30%至 50%之间的,明确增持计划实施

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且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 2%;

  (十二)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述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增持实施期限内完成

增持计划。

       第三十一条 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

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实际增持数量或者金额未过

半或者未达到区间下限 50%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

关股东仍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和后续增持安排,并于此后每月

披露 1 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第三十三条 相关股东应当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届满后及时向

公司通报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 30%以上的,还应当聘请律师就本次增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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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后的实际持股比例,

增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增持或者未达到计划最低增持额的原因(如有)。

    第三十四条 持股比例在 50%以上的相关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增持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自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

司已发行股份 2%的当日起至公司发布公告之日的期间,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者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

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相关股东在前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或者实施完毕后可提出新的

增持计划。

    第三十七条 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相关股东

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

    第三十八条 相关股东、除相关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增持主体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

应当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二

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

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

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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