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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丰能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13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及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

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

易所的监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

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1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

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

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

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

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上市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上

市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

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

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

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

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

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

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该会计

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

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

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

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

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制定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3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

审核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按照

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

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

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4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涉及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

其披露要求和程序应当同时适用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

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

事件发生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

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

露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

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5
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及交易所

制定的相关披露要求和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

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本制度以及交易

所的相关披露要求和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

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6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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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

                                     8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或者第(五)规定的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

适用本条第一款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至第

(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

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四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

八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四十一条 对于达到第三十八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

司应当聘请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

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

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

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第三十八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

                                   9
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

露并参照第六十六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

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

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应及时披露。

    已按照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

                                   10
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

交相关文件。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

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九条 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相关人员根据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11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的重大事项,分别提交上述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或其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

                                   12
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重

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

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六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

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

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业务人员。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的信

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
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13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六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

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

式送达。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六十四条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明确公司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

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

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

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六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业务人员负责

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

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14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

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

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知

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

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

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七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

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

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15
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

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六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子公司负

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保密工作

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

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

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

       第八十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不

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八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16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

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八十五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

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八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

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

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

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

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第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

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

议、意见等。

    第九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董事


                                  17
会办公室具体办理,并指派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

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九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

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九章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子公司总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

任子公司总经理,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

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

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

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18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子公司)联系、核实,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

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

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

况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十二章 附则


                                     19
    第一百零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零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

下”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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