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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丰能源: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22-04-13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制度,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有效规避或降低公司经营

产品价格波动以及国际原油价格波动带来的对公司未来购买和销售石油液化气、

天然气、甲醇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影响及间接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结

合采购和销售计划,在相关期货市场买进(卖出)与不超过现货数量,交易方向

相反的相关产品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买进)

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合约,补偿因现货市场价格不利变化带来的损失,以保障公司

采购和销售产品带来合理稳定利润的管理目标。

                               第二章 原则

    第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是管理现货价格风险的手段和工具。公司在金融衍生

品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期货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经营产品相同或直接

影响该产品定价(定价挂钩)的期货品种、期权品种等金融衍生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与供应商或客户签订的

合同约定交易数量,年度套保规模不应超过公司年度经营规模总量 70%的比例。

    第八条 金融衍生品的持仓时间应与公司实际采购或销售对应的期间相匹
配,不得明显超出或短于公司的实际经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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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各事业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要提供对应的现货信息及材

料:

    (一)卖出套保需有对应的库存现货、在途现货或采购合同等能证明采购

价格已确定但销售价格未确定的存在价格风险敞口的证明材料。

    (二)买入套保需有对应的下家采购订单、供货计划或销售合同等能证明

销售价格已确定但采购价格未确定的存在价格风险敞口的证明材料,或有常备

库存需求,且期货采购价格优于现货采购价格的证明材料。

    (三)专项套保需有对应的现货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

       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内进行,

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审批权限按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领导小组和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具体执行,期货

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事业部套保方案,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在授权额度内开展套

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保方案内

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期货领导小组行使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分管财务、风控、衍

生品副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风险管理中心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按相应权

限提交审议;

   (三)听取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对已授权额度范围内的套
保方案的执行;


                                    2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

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开展套保业务的各事业部设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作为具体期货

套保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套保管理办公室在期货领导小组下开展工作,期货套

保办公室负责人由事业部总经理兼任。

    第十四条 套保管理办公室职责为:

    (一)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方案,并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下设交易员、档案管理员、资金调拨员、会

计核算员和二级风控员岗位。各岗位人员分别在财务、资金、风控部门内设。

   (一)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1. 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制订套保方案、执

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编制期现货台账等;

    2. 档案管理员:负责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套保方案、交易方案、交易

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3. 资金调拨员:根据经批准的套保方案及经批准的期货资金划转申请完成

收付款;

    4. 会计核算员:相关帐务处理等财务结算工作,并定期登录期货结算网站

进行帐务核对;

    5. 二级风控员:负责审核套保方案是否符合业务实际情况及相关规章制度,

审核期货账户资金划转事宜。根据经批准的套保方案监督跟踪每笔交易的执行情

况,并可直接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风控工作。审核期现台账是否正确,跟一级风

控员双向汇报风控相关工作等;

   (二)套期保值办公室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
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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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一级风控员岗位,期货领导小组授权一级风控员负责统

筹公司各事业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事宜。一级风控员直接对公司期货

领导小组负责,岗位不得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联岗位交叉。

   (一)一级风控员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1. 负责统筹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相关事宜;

    2. 负责协助期货领导小组制定公司期货套保业务有关的规章制度、风险管

理办法、及管理工作程序;

    3. 监督各事业部套保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办法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4. 负责审核套保方案的制定,监督套保方案执行情况;

    5. 负责监督期货账户的资金划转情况,监督保证金使用情况;

    6. 负责跟各事业部二级风控员就套保事宜进行双向汇报,定期向期货领导

小组汇报相关风控事宜;

    7. 核查交易员、二级风控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和具体交易、风

控制度等;

    8. 对套期保值账户进行统一风控管理,对套保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

评估;

    9. 发现风险问题,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并按程序协助相关人员处理风

险,若事业部处理风险不及时,将在期货领导小组授权范围内对期货持仓进行强

平;

    10. 负责各事业部期现货数据的收集、汇总和整理,编制公司期现台账,每

周上报期货领导小组;

    11.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风控事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

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八条 公司对境内和境外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

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
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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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

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二十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

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

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流程如下:

    (一)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结合公司近期经营规模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

行情,会同交易员、各级风控员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经二级风控员、套

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一级风控员先后审核,再报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董

事会(如需)、股东大会(如需)批准,全部审批通过后才能执行,套保方案未

审批完毕不得提前执行。

    (二)套保方案应包括现货及期货两方面内容:

    1. 现货方面:市场分析、对应现货情况,包括数量、采购价格、销售价格、

仓储地点,是否参与交易所交割、购销合同等;

    2. 期货方面:行情分析、建仓品种、标的合约、交易方向、价格区间、交

易数量、套保比例、资金计划、风险分析、风控措施、止盈策略、止损策略(如
比例、额度、价格)等。

    3. 交易员根据批准的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由二级风

控员审核,并知会一级风控员后,再经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及公司财务部

相关主管审批同意后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会计核算员根据银行的单据进行帐

务处理。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

易指令。

    4. 每笔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于 1 个交易日内及时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

统生成的交易账单打印并传递给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二级风控员进行审

核,并知会一级风控员。

    5. 二级风控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一
级风控员和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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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公司财务部相关主管

签字同意后,进行帐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7.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根据公司运行规模要求和客户锁定价格的长约合同

及订单的实际采购情况拟订平仓或交割方案,报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参照上述流

程执行。

    8. 各事业部不同现货业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分别制定单独的套保方案。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

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一)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 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2. 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3. 期货业务人员要求;

    4. 有期货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 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

及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的期货业务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1.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运作规范

的期货经纪公司,经资格审查后推荐给期货领导小组作为候选单位;

    2. 期货领导小组从候选单位中选定公司期货交易的经纪公司;

    3.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

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书,并办理开户手续。

    4.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

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

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5.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呈批的套保方案中必须披露相关风险;套保方案须

采取合理的交易策略,降低追加保证金的风险。
    6. 在交易开展过程中,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与各级风控员须严格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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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是否按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执行,各操作环节是否符合

套期保值内控制度的规定;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期货领导小组并及时纠正,并

视违规程度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事后处理。

    7.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

复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的操作是否严格按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制度执行,同时检

视操作中的潜在风险点并主动规避,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交易员应于每天收市后将持仓情况(合约、数量、方向、成本等)、盈亏情

况、占用保证金、结算保证金、对应的现货情况、计划建仓情况、期货账户资金

情况(初始保证金、资金划转情况)等,形成专门报告或标准帐表,并及时上报

各级风控员、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与止损机制:

    1. 风险预警机制:交易员须实时关注交易的损益情况,当市场价格波动较

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各级风控

员,预防可能出现的亏损风险;

    2. 止损机制:在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中需明确止损策略,同时须根据实际经

营情况制定套期保值年度止损限额。 在持有的金融衍生品头寸接近亏损时,交

易员须高度关注并及时告知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在发生亏损后并需要追加保证

金 时,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期货领导小组在 24

小时内进行分析并做出决策,视对市场后续行情的判断决定是否追加保证金,以

避免被强行平仓的风险,或者提前止损平仓;若亏损达到交易方案中设置的止损

限额时,应该立即按止损策略执行平仓程序,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若所

有金融衍生品头寸亏损总额达到年度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停止当年套期保值操作。

同时,及时向公司风险管理中心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套期保值持仓的公允价

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

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三)应特别注意以下可能要求追加保证金或被强行平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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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期货市场连续出现涨跌停板;

    2. 期货持仓临近交割月份;

    3. 期货持仓超过交易所限额;

    4. 期货持仓接近交割月而未按交易规则调整为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标准;

    5. 期货持仓出现浮亏;

    6. 临近节假日等可能要求追加保证金的情形。

    7.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各级风控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

    8. 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9. 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10. 公司的具体套保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11. 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保方案及相关规章制度;

    12. 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13.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14. 期货领导小组、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的任何人员、各级风控员,如发

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同时,期货领导

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

施补救方案。

   (四)风险处理程序:

    1.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及时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通知有关人

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 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五)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1. 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及时通知期货经纪公司,

并报告各级风控员、期货领导小组,责成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

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2. 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管理

办公室负责人,并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

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并及时通知各级风控员。
    3.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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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值管理办公室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4.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境外持仓保证金超过对应境外期货账户保证金总额的

50%时,需立即准备足额的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可能的追加保证金风险。

    5.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境内和境外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

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6.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于月初向期货领导小组提交上月套期保值

业务报告,包括上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对应的现货经营

情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

    第二十五条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一)交易员每次交易后向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各级风控员、公司

期货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持仓情况(合约、数量、方向、成本等)、

盈亏情况、占用保证金、结算保证金、对应的现货情况、计划建仓情况、期货账

户资金情况(初始保证金、资金划转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二)交易员和会计核算员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计核算台

帐并向财务总监及各级风控员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
况等信息。

                        第八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
境内和境外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

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第九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

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境内和境外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定期披露及临时披露内容由期货领导小组根据上市规则及

                                   9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

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

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

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公司风险管理中心报董事会及

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开展期货套保业务的各

事业部根据本制度制定期货套保业务内控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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