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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丰能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05-06  

                                                                                具有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人如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
避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
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
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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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第
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人。
    本条所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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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
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
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
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
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
逐月结算,每季度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
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
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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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
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
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得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因
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
决定。本次交易有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资金或者
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及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若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
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
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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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
计或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
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仅
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将前期已发生的关
联交易一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六条第(十二)至第(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
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
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
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
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
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
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
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
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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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七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
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请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同时报请监事会出具意见。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并且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的账面值、评估值或者
市场价格相比溢价超过 100%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提供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
报告。公司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
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资产评估机构采取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
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
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预期未来收入增长
率和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预期收益的可实现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
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
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三)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未来三年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
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
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达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
规定标准的,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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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关联人提供的财务资助(如接受委托贷款)或者担保,可以
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的利息、资金使用费或者担保费总额作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适
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财务资助、担保提供抵押或者反担保的,
应当就资产抵押或者担保情况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受关
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
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作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适用《上
市规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
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二)本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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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6、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
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8、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
然人。
       第二十五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
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提出
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
股东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席会议
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
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执行:
    (一)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关联交易概述;
    2、关联方介绍;
    3、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4、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5、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
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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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
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6、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
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7、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
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
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8、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9、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二)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公告文稿;
    2、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3、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4、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有);
    5、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6、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7、独立董事意见;
    8、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关
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
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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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
的除外;
    (七)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则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
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
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第五条提及的各类交易,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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