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丰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自身独立性和客观判断立场,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 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所需的从业资质和经验,相关工作 人员具备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所需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且在以前年度担任公司 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高效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 计及相关工作,提供了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 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关于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袁新文、项思英、ATIUL DALAKOTI 2022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