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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洁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12-23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
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骨干业
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 2021 年 12 月 22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
以 84.2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1.65 万股限制性
股票。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康捷、朱和平、窦晓波

                                                       202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