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奥锐特: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0-18  

                            奥锐特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二年十月
奥锐特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
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
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奥锐特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以现场结
合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在《证券日报》等信息披露媒体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载了《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
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
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
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
奥锐特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 14 点 00 分在浙江省台
州市天台县八都工业园区隆兴路 1 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彭志
恩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 2022 年 10 月 17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 2022 年 10 月 17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截至 2022 年 10 月 1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通过现场及视频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33,75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68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
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奥锐特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合计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33,76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8.771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下同)共计 1 名,
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
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
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奥锐特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3,76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2、《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3,76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

    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3,76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3 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奥锐特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3 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
东浙江桐本投资有限公司、天台铂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台铂融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平先生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
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