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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园林股份: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9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杭州市园林绿化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
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未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不当的问题。
    综上,我们同意通过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回报公司全体股东和公
司长远发展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关于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具
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与胜任能力。该所在公司 2022 年度的审
计过程中,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已顺利完成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
    综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5、关于确认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3 年度与
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范围,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
偿、公平自愿、合理公允的基本原则进行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
场价和协议价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未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议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
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确认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同意对公司 2023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6、关于 2023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是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
则,并结合同行业薪酬水平、公司发展经营规划等方面综合确定的,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
实际情况,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整体管
理水平及经营效益。
    综上,我们同意 2023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
    7、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 2023 年度发展计划,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
的需要,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
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额度、银行票据额度等。
符合公司实际业务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财务费用。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文
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日常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
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用于购买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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