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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狮龙: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7-16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
及《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
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
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
该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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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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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6.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
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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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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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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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司、控股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填写本单位
/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此外,需要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时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应当做好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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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知情人档案》,并于 3 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若知情人为自然
人,还需要提供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董事会办公室有权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涉及内幕信息时,
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
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
相关部门或个人、以及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如因特殊情况需提
前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
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含姓名、身份证
号码、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
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
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含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在编辑、打印时,相关人员应注意
保密,尽量使用专用设备,确保信息不外泄。
    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照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
相应处分,因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应要求相关人员赔偿公司的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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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注
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
书面记录,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注册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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