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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昂微:立昂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22-03-10  

                           立昂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 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我们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
求,公司建立健全了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财务报告相关信息真实
完整和可靠,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我们
同意本议案。
    三、关于《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
经营发展需要、盈利水平和资金需求以及股东回报的合理需求,让全体股东分享
到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
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务相关资格、执业资质,具
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胜任能力。在多年的审计服务过程中,表现
出较高的职业素养与职业水平,能够独立、客观、公允地履行审计义务,出具的
各项报告能客观、全面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审议程序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及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是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商品、接受劳务、提供劳务所需,其交易定价方式和
定价依据客观、公允,内容和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交易不会影响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公司独立运行产生影响。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
定,严格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主要是用于保证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对资金的需求。本次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
项的议案获得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的同意,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本
次担保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国晶半导体股权及相关资产收购事项,公司聘请了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对国晶半导体股权进行了评估,该评估机构与公司无关联关系,具有必要的专
业性与独立性,以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资产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
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
现有的集成电路用 12 英寸硅片的生产规模,提高公司在集成电路用 12 英寸硅
片的市场地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
们同意本议案。
    八、关于《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刘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
断,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拟聘任的副总经理侯选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能力,未
发现有《公司法》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的现象,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
任刘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九、关于《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董
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
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资金需求,同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
财务费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使用不超过 50,000.00 万元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关于《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支付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支付,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支付。
    十一、关于《关于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
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
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
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立昂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 寒 斌               张 旭 明               李   东 升




                                        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