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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控科技:交控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19-10-29  

						证券代码:688015            证券简称:交控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5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19 年 10 月 28 日,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办理后续工
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鉴于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
情况,公司拟对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形成新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担保、利润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担保、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侵害公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侵害公
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不得利用   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修订前                                   修订后
人及其关联方所持股份实施“占用即冻结”   人及其关联方所持股份实施“占用即冻结”
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非经营性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对     联方非经营性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对
其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实   其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能在限定时间内以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能在限定时间内以
现金清偿的,公司可以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   现金清偿的,公司可以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
股份偿还其所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具体执   股份偿还其所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具体执
行程序由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行程序由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
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发现董     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发现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    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监事可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    的董事、监事可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
于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   于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
予以解聘。                               予以解聘。
                                         新增第四十一条(后续文件序号依次增加):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
                                         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交易主要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
               修订前                                   修订后
                                         投资(不含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让或受让
                                         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
                                         组、提供财务资助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提供评
                                         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章
                                         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
                                         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已经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履行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上述对外担保事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上述对外担保事
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修订前                                   修订后
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   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除前述需由股东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除前述需由股东
大会审批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大会审批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至第(三)项的规定。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规定。
                                         新增第八十一条(后续文件序号依次增加):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
                                         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
                                         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董事会未
                                         做提醒、股东也没有主动回避的,其他股东
                                         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
                                         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
                                         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
                                         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
                                         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
                                         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时,根据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一)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   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投票制。                                 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普通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举。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二)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时,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下:           监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   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行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   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表决权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
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表     直接进入监事会。
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   (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
1 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按照董事、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
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者当选;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监事
(三)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选举应
董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   实行累积投票制。
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当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四)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下:
监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
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事当   行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
选;                                     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五)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表决权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表
                                         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
                                         1 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
                                         按照董事、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
                                         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
                                         者当选;
                                         (三)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
                                         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
                                         董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
                                         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当
                                         选;
                                         (四)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
                                         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
                                         监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
                                         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事当
                                         选。
                                         (五)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的,新任董事、监事于会议结束后即行就任
                                       或于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因与上文重复删除此条。(后续文件需要依
                修订前                                    修订后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次变更)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然有效。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
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   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权:
工作;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工作;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算方案;
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损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方案;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方案;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八) 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易等事项;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修订前                                     修订后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查总经理的工作;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准。                                      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董事会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及公司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符合公司具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体要求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    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及时
产的具体比例。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披露(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在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4、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万元;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   元;
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     绝对值计算。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董事会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审议程序。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公司发生本章程所述交易未达到本条所列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任一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
                修订前                                     修订后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会审议决定。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二)上市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议后及时进行披露: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1.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万元;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2.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    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
元;                                       超过 1 亿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4.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算。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     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
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等。上述购买或者出     担保除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提交
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董事会审议批准: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交易行为。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本条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     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础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发生本章程所述关联交易未达到本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       所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     决定,相关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修订前关于股东大会应审议的交易事项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     已在修订后新增第四十一条中规定)
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
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
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
下述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修订前                                     修订后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
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且超过 3,000 万
元,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制定相关决策制度对前述事项
的审批权限、审查和决策程序进行规定,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
                                           本原则:
本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
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的意见。
(三)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
                                           (三)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
                                           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
股东分配股利。
                                           股东分配股利。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
                                           式。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
含本数。                                   含本数。
              修订前                                修订后
                                     本章程所述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
                                     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
                                     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
                                     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
                                     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章程所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
                                     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应由股东大会通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
过,且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 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效。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交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
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