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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恒信息: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24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
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归属条件,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
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 29.4225 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
条件的 183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
票的归属登记。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对公司《关于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刘志乐先生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刘志乐先生具备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应规定。
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刘志乐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