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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博医疗: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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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R China

                          电话/Tel:(8610)5957 2288 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以及《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均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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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网站上对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

拟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2 年 6 月 29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

董事长解江冰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41

名,代表股份 53,591,2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716%。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22 年 6 月 21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及其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8 名,共持有股份 18,554,6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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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17.6477%。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3 名,共代表股份 35,036,55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239%。

       3.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的如下议

案:

    1. 《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 《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8. 《关于 2022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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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延期及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

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11.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

    12.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    选举解江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2    选举王韶华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3    选举王曌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4    选举 Yu Fang 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5    选举陈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3.01    选举王海燕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02    选举冷新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03    选举姜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4.01    选举王丹璇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4.02    选举张敏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席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

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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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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