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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涌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0-11-24  

                                                                   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以及《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科学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汇报规划,充分维护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
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
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
台等)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工
作。

                           第二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
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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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分配的,应当以给
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
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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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5%。

    第八条 在符合利润分配、满足现金分工的条件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董事会可根据公司
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九条 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快速增长,且在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
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
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第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者外部经
营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对利润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董事会在充分研究
论证后提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发
表独立意见。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
众股东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电子邮箱、电话、传真、实
地接待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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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二条 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
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分
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经营发展和股东回报规划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对于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排
或者原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同时,董事会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
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且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
对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配。

                    第五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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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
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
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
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
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
的,还应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十四条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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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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