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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软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软科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2-12-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90715-9 号

致: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龙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程序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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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决议召开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 12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37)。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 10 点在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 8 号天创
科技大厦 1008 室第一会议室,通过现场会议及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
董事长毛善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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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
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了查验。

     2.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统计结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
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7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182,1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707%。

     3. 除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
事及监事,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受新冠疫情影响,本所律
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的股东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
法、有效资格;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清点了
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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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168,5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5%;反对 13,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90,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833%;反对 13,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61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168,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4%;反对 13,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
弃权 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上述第 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第 1 项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第 1 项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已对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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