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软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软科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2023-04-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意见
德恒 01G20190715-10 号
致: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本见证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龙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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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决议召开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1),前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会议
召开的日期、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上午 10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彩和
坊路 8 号天创科技大厦 1008 室第一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毛善君先生主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通道亦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时
段内开启。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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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
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了查验。
2.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统计结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
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155,6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329%。
3. 除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
董事及监事,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的股东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
法、有效资格;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已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清点了
表决情况。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权
总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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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并听取独立
董事述职报告
3.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议案》
5.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7.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8.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9.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 2023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上述第 5、8、9 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的议案,公司已对上述议案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进行单独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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