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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源环保:平安证券关于京源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专项核查意见2020-03-2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

2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
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 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中
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
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 号)等相关规定,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环保”、“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法
规要求对京源环保本次发行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具

体情况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一)主体信息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
确定,本次发行仅向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平安磐海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磐海资本”)进行战略配售。根据平安磐海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
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核查,平安磐海的资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平安磐海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914403000578606851
                                          /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查燕燕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2 年 11 月 6 日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1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2012 年 11 月 6 日          营业期限至 永续经营
  自
         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经营范围
         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
            查燕燕(董事长兼总经理)、任允文(风控负责人)、孔令敏(合规
主要人员
            负责人)
       经核查平安磐海资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跟投主体平安磐海资本
是平安证券全资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另类投资子公司会

员,主营业务为《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
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以及监管认可的其他品种投资。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
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平安磐海资本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
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合计                               100%

    经核查,平安证券持有平安磐海资本 100%的股权,为平安磐海资本的控股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三)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平安磐海资本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的

全资子公司,平安磐海资本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平安磐海资
本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与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平安磐海资本就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2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4、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本公司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

自营投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使用产品募集资金
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7、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
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8、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

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
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
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跟投机构为平安磐海
资本,无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2、参与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平安磐海资本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中一定比例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
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3
万元;
    (2)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
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人民币 2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
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人民币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平安磐海资本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0 年 3 月 25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3、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平安磐海资本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
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
的股票数量。

    4、限售期限
    平安磐海资本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且本次战略

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平安证券认为,战
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平安磐海资本参与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况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

                                    4
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
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核查结论

   平安证券已对战略配售参与对象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进行了核查,认为平
安磐海资本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为发行人保荐机构平安证券的另

类投资子公司,其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平安磐海资本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
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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