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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宏气体:金宏气体: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22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以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
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
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科创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科
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系结
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持
续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含各项子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
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
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
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预案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
意见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
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
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
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项目
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经核查,
我们认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经
核查,我们认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
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