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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井股份: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2021-04-30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机制,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相关的职
责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提供年报审计(包括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
合称“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和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
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
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同时,审计委
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
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
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制定与解释。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