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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头科技: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黄益建、蒋宇捷、胡天龙2021-11-10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蒋宇捷,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为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独

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

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


                             -1-
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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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

不符。

   五、包括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

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

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

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

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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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胡天龙,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为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独

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

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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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2-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

不符。

   五、包括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

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

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

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

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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