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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观典防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9-01  

                            证券代码:688287            证券简称:观典防务      公告编号:2022-011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8 月 31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 22 号主楼三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7

普通股股东人数                                                                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162,719,427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162,719,42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52.7004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52.7004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高明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等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8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李振冰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
   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62,710,372 99.9944 9,055 0.0056           0 0.000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3、本次会议议案不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情况。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石磊、王琪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