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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景业智能:景业智能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5-24  

                        证券代码:688290           证券简称:景业智能         公告编号:2022-009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景
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59
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60 万股,每股发行价
格为 33.89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69,813.40 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784.65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2,028.75 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出具了《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
告》(天健验〔2022〕160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
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杭州智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核科技”)开
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与智核科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钱塘支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拟存放金额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智核科技                           571917791210608         1883.55
                     司杭州钱塘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杭州智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
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钱塘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1917791210608,截止 2022 年 5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二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生产基地项目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
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
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毛宗玄、俞瑶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