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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力达: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21-01-0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泰联合证券”)作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达”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于2020年12月31日对宏力
达2020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认真审阅公司相关制度、访谈企业相关人员、复核和查阅
公司资料,对宏力达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宏力达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
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决议和记录,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力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议
事规则履行职责,同时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宏力达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宏力达信息披露制度及已披露的公告和相关资料,对其
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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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力达的信息披露制度合法合规,已披露的公告与
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
司信息披露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及主要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资金往来的相关账务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力达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
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力达能够按照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已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
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力达已按照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
对外投资进行了规范;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
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
理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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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

       (七)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等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宏力达股东已严格履行了限售承
诺。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宏力达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宏力达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宏力达能够提供《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
司治理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文件,安排与
公司高管的访谈,为保荐机构现场检查提供了便利。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宏力达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运作、信息披露、
独立性和关联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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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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