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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复洁环保:内部审计制度2022-04-23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二年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
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简称“子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
内部审计工作。

    第3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4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5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及职权

    第6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简称“审计部”)。审计部受董事
会领导,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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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条    审计部对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
作。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第8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
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必要时,可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财
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
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9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应事先申
明,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10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
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11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
督权,拟定审计计划,开展内审工作。
    (二)财务审计,包括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经济效益审计。
    (三)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并对上
述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
    (四)对公司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预、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
督。
    (五)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合
同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经营层以上人员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
动及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七)对公司或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审计。
    (八)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就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特定事项组织专项调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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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九)对公司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按公司董事会指示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协调并配合外部审计工作,听
取外部审计就公司年报审计情况的汇报。
    (十一)做好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及考核工作。
    (十二)公司及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2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第13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14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15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16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工作底稿中。

    第17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18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
击和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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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
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实施

    第20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
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21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
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
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22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
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

    第23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
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24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
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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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
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
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
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25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26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
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27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
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
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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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28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
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
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
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
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29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
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
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
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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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
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30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
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31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
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32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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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33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

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第34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第35条 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36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内
部。如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负责人批
准。

                                   第六章 奖惩

    第37条 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

其工作绩效。

    第38条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

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39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给予

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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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0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

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41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
程》执行。

    第42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43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44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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