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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泛亚微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8-2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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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2]第034号



致: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程珊律师及万利民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
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以视频参会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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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
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2年8月23日(星期
二)下午14:30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 、 贵 公 司董 事 会 作为 召 集 人 于 2022 年 8月 6 日 在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刊登了《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8月23日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前漕路8号公司会议室。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通过腾
讯会议视频方式参会,公司董事邹东伟、独立董事许明强、独立董事钱技平因工
作原因未能出席。此次通过腾讯会议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
加现场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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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上
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上午9:15-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25,627,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107%。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
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12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627,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107%。(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若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其中,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同)及中小股东之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63,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2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理出席的股东均
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年8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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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以现场+腾讯会议视频
方式出席。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
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海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627,49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的情况为:同意 5,363,694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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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627,49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的情况为:同意 5,363,694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
告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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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科会字[2022]第034号)之
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晓春                             程   珊




                                                        万利民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