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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弦电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2022-08-30  

                        证券代码:688395               证券简称:正弦电气               公告编号:2022-021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部分内部管
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及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                                 第四条 ……
英文名称:SHEN ZHEN SINE ELECTRIC CO.,LTD   英文名称:Shenzhen SINE Electric Co., Ltd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新增条款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收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时间限制。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诉讼。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三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予以提供。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担的其他义务。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保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资产    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与同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    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
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按照连续 12   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按照连续 12 个月
个月累计计算。                            累计计算;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10%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六)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担保;
他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                                       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或者为     ……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或者为控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一)项、第(三)项及第(四)项规定。     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     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公司应当在年
露前述担保。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的交易事项(提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的交易事项(提供
供对外担保除外)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对外担保除外)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5、提供担保;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供财务资助);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9、债权、债务重组;
经营等);                                 10、提供财务资助;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外);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9、签订许可协议;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缴出资权利等);                          ……
11、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公司市值 50%以上;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
议:
……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市值 50%以上;
……
                                          第五十条 ……
第五十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意。
的同意。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有关证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                           第五十七条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
第八十条 ……                            第八十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总数。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删减条款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议事项与股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提案是否通过。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之日起未逾 3 年;                           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日起未逾 3 年;                             逾三年;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〇二条 ……                           第一百〇一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定最低人数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另行制定《独立董事工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另行制定《独立董事工作
作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和《独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章程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根据本章程规定或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八)根据本章程规定或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对外捐赠等事项;
交易等事项;
                                         ……
……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
证券;                                   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   (四)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五)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股东大会报告;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或者为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或者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司利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长审批;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存期限为 10 年。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 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审计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由董
员会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         事长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 1 名独
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
的其他事宜。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
                                               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
                                               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主要          第一百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                                       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         (一)根据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         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
……                                           划或方案;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财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财务负
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   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或解聘。                                   解聘。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条第(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     和第九十九条第(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新增条款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通讯方式(电话、传真、     知,以专人送出、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
信函)或书面方式进行。                     函、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进行。
(本页无正文,系《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
                                           删减
限公司章程》之签章页)

    以上修订涉及部分条款的增加与删减,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页码和目录
索引等将同步调整。除上述修改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事
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于
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
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内
容进行修订。
    其中,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