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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赢激光: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02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以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
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
项目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江苏联赢增资及提供
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上事项的内容和
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及提供无息
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二、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
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
自筹资金已出具了《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3-13号)。该项议案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对《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和协
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凭证购买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
的投资效益。该项议案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
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庆茂、郑荣富、李向宏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