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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州细胞: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4-15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神州细
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成员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
监事 1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
    公司证券部行使监事会办事机构职能,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日常事务的总负责人,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
席可以要求证券部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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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
券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部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证券部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本公司规范运作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
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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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十日内,证券部应当发出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证券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
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监
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委托必须以书面方
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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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至证券
部。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会议录音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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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如
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
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条 附则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若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为准,若本规则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
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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