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能科技:孚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30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
三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有关文件后,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按照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
进行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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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目前处于产能扩张阶段,
资金需求较大,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募集资金监管要求》《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是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基于对 2021 年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 2022 年经营
业务需要做出的客观判断,能够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
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和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能够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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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在担
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
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梁振兴、彭晓洁、傅穹、张丽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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