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能科技:孚能科技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2-04-30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孚能科技”)
的独立董事,在 2021 年的任职期间,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孚能科
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孚能科技(赣州)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参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出席相关会
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我们 2021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梁振兴先生,1978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山东大学学
士,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硕士,香港科技大学博士。2009 年 2 月至
今,历任华南理工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2019 年 6 月至今,担任孚能科技独
立董事。
彭晓洁女士,1973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江西财经
学院学士,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华中科技大学博士。1992 年 7 月至 2019 年 12
月,担任江西财经大学教授;2020 年 1 月至今,担任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教授;
2021 年 9 月至今,担任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 6
月至今,担任孚能科技独立董事。
傅穹先生,1970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西南政法大
学学士,吉林大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2006 年 6 月至今,担任吉林大学法
学院教授;2008 年 8 月至 2016 年 12 月,担任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2019
年 6 月至今,担任孚能科技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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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娜女士,1974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人民大
学学士,香港浸会大学硕士,北京大学 EMBA。1996 年 8 月至 2000 年 4 月,担
任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师;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4 月,担任北
京市宣武区国税局咨询所审计师;2002 年 4 月至 2010 年 4 月,担任北京中瑞诚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2010 年 5 月至今,担任北京智墨税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创始人;2019 年 6 月至今,担任孚能科技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均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我们本人及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
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技术等咨询服务;除独立董事津
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
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
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程序。我们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是否 大会情况
董事
独立 本年应参 亲自 以通讯 委托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
姓名 缺席
董事 加董事会 出席 方式参 出席 次未亲自参 大会的次
次数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次数 加会议 数
梁振兴 是 14 14 14 0 0 否 4
彭晓洁 是 14 14 14 0 0 否 4
傅穹 是 14 13 13 1 0 否 4
张丽娜 是 14 14 14 0 0 否 4
此外,报告期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了 12 次会议,其中 8 次审计委员
会会议,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 次战略委员会会
议。作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我们参加了各自任期内的专门委员会会议,
无缺席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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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议案资料,并对所需的议案背景资料
及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沟通,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董事会及各专门
委员会关于公司定期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合
理化建议和意见,并以谨慎的态度在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
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
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
(二)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
事的沟通交流,我们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的机会及其
他时间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深入生产现场,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管理运营
等情况,听取公司管理层对行业发展情况、新产品研发进度、市场经济环境等方
面的汇报。
我们参与了公司重大事项的经营管理决策,积极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认真
审阅和分析公司提供的各项资料,在必要时直接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询问和咨询,
对公司的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
密切联系,积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和建议。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履职尽责要求的
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予以重点审核,从有
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
的独立意见,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
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公司关
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议案、第一届董事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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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的独立判断和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补充追认、预计 2021 年度及预计 2022 年
度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中正常业务行为,双方交易遵循了客
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
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浮动抵押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在听取有关人员的
汇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全资子公司签订
《浮动抵押协议》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双方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
则,有利于公司充实现金流,提高运营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
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审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了持续的监督和审核。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关于使
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
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
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保障募集资金
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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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主营业
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并购重组情形。
(五)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严格按照公司规定
执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披露
了 2020 年度业绩预告、2020 年度业绩快报。
(七)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经核查,公司拟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过程中,严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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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
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事项。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我们未发现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关
联方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上市后,我们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确保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的信息披露要求,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共发布 4 份定期报告,98 份临时公告。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
引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既有的内控体系不存在重大缺陷,能有效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运行,保
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规范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2021 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 14 次会议,各
位董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公司董事会下
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并相应制定了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明确了其权责、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
以保证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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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开展新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开展新业务。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报告期公司制度健全、运作规范,目前不存在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
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2022 年,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在任期内继续谨慎、认真、勤勉、
忠实地履行职务,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
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促进董事会的独立公正和高效运作,维
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梁振兴、彭晓洁、傅穹、张丽娜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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