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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海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1-12-1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第 21A-3 层、第 22A、23A、24A、25A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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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2021年
8月20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和《广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就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
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经补充核查验证后,于2021年9月29日出具《广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就发
行人于2021年10月29日公告了《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
报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反馈问题,本所律师经补充核查验证后,于2021年11月
1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反馈问题,本所律师经补充核查验证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于2021年12月5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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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三)》(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于2021年12月10日下发《关于芯海
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
实函》(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本所律师经补充核查验证与本次发行
相关的变化情况,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称“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核查,并根据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理解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
充,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次发行可转债所涉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律师工作
报告》中的释义、律师应声明的事项部分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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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目     录............................................................................................................................ 4
正     文............................................................................................................................ 5
第一部分........................................................................................................................ 5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更新.......................................................... 5
问题 6.2.......................................................................................................................... 5
第二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更新与补充.................................................. 10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0
二、发行人的业务...................................................................................................... 10
三、发行人的关联方.................................................................................................. 10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
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3
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4
七、结论......................................................................................................................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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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更新

       问题6.2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董事、监事、高
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
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
露。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审核问询函》第6.2题,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查阅了自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系统下载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9月30日的
《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


    2、查阅了发行人《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等公告内容;


    3、查阅了海联智合的合伙协议、营业执照;


    4、查阅了发行人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各专
门委员会委员、监事会主席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等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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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登录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
动情况”系统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股份变动情况进行
查询;


    6、获取了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近六个月
内的减持情况、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等事项进行的说明与承诺。


    (二)核查意见


    1、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及减
持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提供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9月30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
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21年9月30日,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卢国建及其控制的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海联智合外,发行人
不存在其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


    经核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未发行过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年12月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
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
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选举卢国建、万巍、刘
维明、齐凡、谭兰兰、柯春磊、陈军宁、蔡一茂、丘运良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
事,选举王金锁、廖文忠、谢韶波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同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
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等
议案,选举卢国建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王金锁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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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三年;聘任卢国建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万巍、刘维明、杨丽宁、丁京柱、
郭争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黄昌福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谭兰兰担任公
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卢
国建、万巍、刘维明、齐凡、谭兰兰、柯春磊、陈军宁、丘运良、蔡一茂、王金
锁、廖文忠、谢韶波、杨丽宁、丁京柱、郭争永、黄昌福。


    根据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登录上
海证券交易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系统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发生减持
其名下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首发上市战略配售除外)的情形。


    2、视情况参与认购者及其承诺


    (1)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及其控制的
发行人股东海联智合,分别出具的本次可转债认购及减持的承诺,该等股东承诺
将视情况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声明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首发上
市战略配售除外)的计划或安排,仍将遵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相关承
诺。2、本人/本企业确认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
内若存在减持公司股票(首发上市战略配售除外)的情形,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不
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3、
本人/本企业确认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若不
存在减持公司股票(首发上市战略配售除外)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届时市
场情况、本次可转债发行具体方案、资金状况和《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等决定是
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认购成功,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
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可转债
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首发上市战略配售除外)及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4、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5、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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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2)根据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卢国建、万巍、刘维明、齐
凡、谭兰兰、柯春磊、王金锁、廖文忠、谢韶波、杨丽宁、丁京柱、郭争永、黄
昌福分别出具的本次可转债认购及减持的承诺,该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视情况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声明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首发上市战略
配售除外)的计划或安排,仍将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的
相关承诺。2、本人确认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
内若存在减持公司股票(首发上市战略配售除外)的情形,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
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3、本人确
认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若不存在减持公司股
票(首发上市战略配售除外)的情形,本人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本次可转债发
行具体方案、资金状况和《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等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
认购。若认购成功,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
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
股票(首发上市战略配售除外)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5、
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3、不参与认购者及其承诺


    发行人独立董事陈军宁、丘运良、蔡一茂已分别出具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
认购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
次可转债发行认购。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依法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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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国建及其控制的发行人股东海联智合,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万
巍、刘维明、齐凡、谭兰兰、柯春磊、王金锁、廖文忠、谢韶波、杨丽宁、丁京
柱、郭争永、黄昌福分别作出将视情况参与认购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声明与承诺,
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本次可转债发行具体方案、资金状况和《证券法》等相关
规定等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认购成功,该等主体承诺将严格遵
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在本次发行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的
股票或已发行的可转债。公司独立董事陈军宁、蔡一茂、丘运良已出具承诺不参
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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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更新与补充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2021年12月15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54288784A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
科苑大道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1栋301,法定代表人为卢国建,公司类型为其他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应予终止的情形,发行人股票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交易的情
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的业务


    2021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新设全资子公司上海芯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芯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5MA7D7GL4X2,地址为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皖路 199 号 1 幢 A 栋 9 层 901 室,法定代表人为刘维明,
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从事集成电路、电子产品与软件等科技领域内的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电子产品与软件的设计
与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21 年 12 月 6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三、发行人的关联方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卢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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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除发行人控制的子公司、控股企业以及海联智合之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国建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控制、施加重
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未发生变更。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海联智合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投资或
控制的其他企业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成员包括卢国建、
万巍、齐凡、刘维明、谭兰兰、柯春磊、丘运良、陈军宁、蔡一茂;监事成员包
括王金锁、廖文忠、谢韶波;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卢国建、万巍、刘维明、谭兰兰、
黄昌福、杨丽宁、丁京柱、郭争永。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日常管理有较大
影响力,为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施
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施加重大影响
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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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1      玄同微                           公司董事万巍担任董事,公司持有 3.10%股权
         上海芯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2                                       独立董事陈军宁持有 81.4003%出资份额
         限合伙)
  3      合肥宁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军宁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郭争永的配偶陈红持有 99.00%
  4      深圳市剑锋警用装备有限公司
                                          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四)其他关联方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经投资或控制的企业,构成发行人的关
联方,具体如下: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号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国建曾经投资或控制的
  1     洛阳芯海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已于 2018 年 3 月 7 日注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国建曾经投资或控制的
  2     伊川县亚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已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注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国建曾经投资或控制的
  3     合肥芯海互联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已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注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国建曾经投资或控制的
  4     深圳市天利联创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已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注销
      深圳市南华泰克电脑技术有限
  5                                 董事会秘书黄昌福持有 30%股权,吊销、未注销
      公司
    注:根据相关人员说明,上述列表第5项关联企业系该企业人员冒用黄昌福之个人信息
注册设立;黄昌福已向深圳市市监局投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尚正在处理中。


      发行人的关联方还包括过去十二个月内曾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由前述人员投资、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关于发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主要资
产文件,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域名证书,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并取得了发行人
的书面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的与经营相关的主要财
产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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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取得298项专利权,其中国内专利
296项、国外专利2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发行人的主要
财产”之“(三)专利权”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正文部分“八、发行人
的主要财产”之“(一)专利权”。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前述专利均已取得权属证明。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2021年3月31日持有的合计296项专利(详见本次可转
债申报文件《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第十章“公司的主要财产”之“(三)专
利权”之“1、国内专利”部分内容),其中5项于2021年2月、5月、9分别被第
三人罗小燕、陈少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
利权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12月7日对第163
项(专利号ZL201621116950.1“一种低功耗电桥阵列信号处理电路”)、第158
项(专利号ZL201620697343.2“一种带反馈环路补偿的运算放大器”)作出“宣
告部分无效”的决定;分别于2021年8月10日、2021年7月7日对第87项(专利号
ZL201610890489.3“一种低功耗电桥阵列信号处理电路”)、第182项(专利号
ZL201721164184.0“一种低功耗传感器阵列处理电路”)作出“维持专利有效”
的决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知识产权局对前述第62项专利
权无效宣告作出的书面审查决定。此外,公司其他专利不存在纠纷或权利受到限
制的情形。


    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核查了相关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等资料。发行人
自2021年9月30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5次
董事会会议、5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大会

  序号               召开日期                        会议届次

    1                2021.10.14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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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1.12.6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

  序号               召开日期                       会议届次

    1                2021.10.21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2                2021.10.27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3                2021.11.8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4                2021.11.18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5                2021.12.6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监事会

  序号               召开日期                       会议届次

    1                2021.10.21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2                2021.10.27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3                2021.11.8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4                2021.11.18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5                2021.12.6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会议
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一)诉讼、仲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被提起无效宣告的专利及买卖合同纠
纷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及合肥芯海向武汉中院提起的艾为电子、金德贸易侵害发明专利权
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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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19日,武汉中院受理了芯海科技及子公司合肥芯海起诉艾为电子、
金德贸易侵害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公司及子公司合肥芯海向武汉中院提起如下诉
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ZL201610058106.6号“一种用于仪表放
大器的漂移电压校正电路”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一停止制造、销售、许诺
销售侵害发明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的侵权成品、专用生产模具;被告二停止
销售侵害发明专利权的产品;2)判令被告一赔偿芯海科技和合肥芯海经济损失
以及芯海科技和合肥芯海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的艾为电子、江宁联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之诉


    2021年7月26日,南京中院受理了芯海科技起诉艾为电子、江宁联想侵害实
用新型专利权的案件。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
停止侵害第ZL201721164184.0“一种低功耗传感器阵列处理电路”实用新型专利
权的行为,即被告一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的
侵权成品、专用生产模具;被告二停止销售侵害专利权的产品;2)判令被告一
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公司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
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1年9月9日,南京中院出具(2021)苏01民初2341号《民事裁定书》,裁
定驳回被告艾为电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21年9月16日,被
告艾为电子就该《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3、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的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斐讯”)、上海曜迅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曜迅工贸”)买卖
合同纠纷之诉


    2021年10月2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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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海科技起诉上海斐讯、曜迅工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向南山法院
提起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0,311,492元
及利息损失;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上海斐讯在提交答辩状期
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2021年12月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05民初21783号《民
事裁定书》,就公司诉上海斐讯、曜迅工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
上海斐讯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本案件开庭通知。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了上述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
的诉讼外,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存在其他(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未结诉讼。
前述未结诉讼不涉及发行人核心专利或核心产品,且涉案金额不大,不会对发行
人及子公司的持续经营或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
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卢国建及其控制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海联智合均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七、结论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
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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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字页,无正文]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刘从珍             刘丽萍           许家辉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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