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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合光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09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合光能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经过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
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
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高纪凡先生、高纪庆先生、曹博先生、张开亮先生、梁国忠先
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经过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受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
的相关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刘维先生、江百灵先生、黄宏彬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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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制订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
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该名单
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
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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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经审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行业
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
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
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
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审议公司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
为,公司 2020 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是结合公司 2020 年度发展计划,为满足公司及相
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公司业务顺利开展而做出的合理预估。担
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该项议案的内容, 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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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刘维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邱立平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江百灵




                                                            2020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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