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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合光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29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合光
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
件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
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
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系
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
持续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
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
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
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
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
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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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
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项目
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6.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经核
查,我们认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7.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
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
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
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9.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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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
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审议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经审阅,我们
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
更事项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审议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
   12. 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审议为公司开展合约购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我们认为该事项是基于公司推进家用光伏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的规定,且公司能有效地控
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次《关于审议为公司开展合
约购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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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刘维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江百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黄宏彬




                                                     202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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