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优利德: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04-29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
成员的行为,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
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和
《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
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董事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1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及接受关联方无偿提供担保事项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但交易的成交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但交易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的,还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2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以
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达到董事决策权限标准的交易事项,由总经理批准,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但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交易对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应该由董事
会议审议通过。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转让
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上述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
易行为。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保证董事能够依法行使权利。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章 董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3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并
保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挪用公司的资金;

    (三)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4
    (七)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利用其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任职、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通知各股东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书面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董事在任期结束后的
合理期间内应继续承担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董事在任职结束后应继续承担其
对公司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间的长短,以及在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确定。


                                       5
    第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应当提前 10 日通过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或专
人送出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专门委
员会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
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6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
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符合前款要求或提交材料不充分的,可要求提议人修改提
案或者补充材料,有关提案经修改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董事长可以决定不召集董
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认为可以召集董事会会议的,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不包
括提议人修改提案或者补充材料的时间),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
人送出、传真或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提前 2 日通过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或专人送出
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或其他
召集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董事长或其他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应保证参加会议的董事有充分的时间了解相关议案的
内容从而作出独立的判断。

    第二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7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
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如果出席董事人数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宣布另行
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时确定召开的时间。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 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五)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于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其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三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
委托;
                                        8
    (二)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
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
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召集和召开,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
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
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
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
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
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十五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
慎地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
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
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9
    第三十八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
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九条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联
交易),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第四十条 除事先征得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包括变更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
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四十三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
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
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需取得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五条 就拟表决事项具有以下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10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
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六) 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董事回避的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其中
对外担保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
成决议。


    第四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
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
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
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九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求进行全
程录音。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11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五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
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董事补签前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
议记录。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可就决议的
实施情况进程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
正。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如无故既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未于董事会召开之时或之前提
供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其未表示异议,不得免除责任。

    第五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
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
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营层。

    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助董事
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2
    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布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
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
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不超过”都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