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9G20220049-0001 号 致: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 有效的《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星 期三)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 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作出的《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监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作出的《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作出的《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优利 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 号:2022-028); 6.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7 日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会议资料》;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 果; 1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出 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 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为任何其他 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 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22-028,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 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充分、完整披露了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并依法披露了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东莞市松 山湖园区工业北一路 6 号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8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 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5,744,0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378%。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0,31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255%。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78,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2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324,315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63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 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为保护中小投资 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7、议案 8、议案 9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经本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321,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 3,1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321,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 3,1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321,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 3,1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321,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 3,1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321,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 3,1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321,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 3,1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321,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 3,1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74,98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9%;反对 3,1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316,6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84%;反对 7,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70,48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6%;反对 7,6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316,6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84%;反对 7,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70,48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6%;反对 7,6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1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321,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 3,1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316,6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84%;反对 7,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张 弛 经办律师: 黄柳如 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