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先审查,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与能力,是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在从事公司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尽职尽责,客观公正地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发 表了审计意见,表现出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保证审计 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