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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优新材: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6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事前审
计、专业审计的监督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海优威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海优威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为董事会提供决策依据,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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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由公司审计部门人员兼任,负责收集、整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为预
算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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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易;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
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与会议提案相关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的相关信息;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审计委员会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材
料提交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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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在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审计委员会可视情况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
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
通知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留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向非相关部门或人员泄露有关信息,但依法履行披露义务的除外。

                       第六章 年报审议工作规程

第十九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
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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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报告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审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包括:
(一)对公司财务报告的两次审议意见;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督促情况;
(三)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四)对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 “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为准,并应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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