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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因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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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2]第 037 号

    致: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同时为配合北
    京市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信达律师采用线上视频方式参会。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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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8 月 24 日,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9 月 9 日下午
2:00 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
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
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2 年 9 月 9 日下午 14: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 6 号 3 号楼 1 楼报告厅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9 日上午 9:
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9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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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周德胜先生主持。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共 8 名,持有公司股份 52,711,6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36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 名,持有公司股
份 65,0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为 1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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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
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52,711,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7 %;反对
65,0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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