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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冠宇: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2-09-03  

                                                 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本所指派王利民

律师、余泽之律师、李琼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关于珠

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关于珠

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关于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

稿)》(以下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鉴于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披露《珠

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 年半年度报告》”),

现根据发行人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所律师对上交所上证科审(再融资)

[2022]113 号《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

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以及已出具法律意见中

所涉及的其他事项进行了更新核查,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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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问询函回复之更新


一.     《问询函》问题 7.1


        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收入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收入”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公告的《2022 年
        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以及 2022
        年上半年(以下合称“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合并口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消费类锂电池            529,249.47       987,269.19      673,752.70   517,126.27
 动力类锂电池            12,869.67         9,447.72        1,106.65      765.18
       合计              542,119.14       996,716.91      674,859.35   517,891.44


        如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均来自于消费类与动力类
        锂离子电池领域,不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收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其他业务收入中亦不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收入。


                                   第二部分 关于发行人情况的补充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2年6月28日按法定程序召开的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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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
                 体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的核查,该等会
                 议决议中关于本次发行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
                 行人章程的规定。


        (三)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等资料,发行人对本次发
                 行方案的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1. 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调减为不超过 308,904.33
                        万元(含本数)。


                 2.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调减为不超过
                        人民币 308,904.33 万元(含本数),其中募集资金拟投入“聚合物
                        锂离子电池叠片生产线建设项目”的金额调减为 131,190.24 万元。


        (四) 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
                 议案》,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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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上述与本
                 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属于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
                 围内。


        (五)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
                 次发行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尚待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之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募集说明
                        书已载明具体的转换方法,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
                        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731,059,164.28元(2019年、2020年、2021年合
                        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平均值)。根据本次发行方
                        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票面利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发行人
                        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参考目前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发行利率水平,按照合理利率计算,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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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公告的《珠海冠宇电池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聚合物锂
                        离子电池叠片生产线建设项目、珠海生产线技改及搬迁项目(总部高
                        性能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技改项目、原四、五部锂离子电池生产
                        线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锂离子电池试验与测试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
                        流动资金,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
                        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之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731,059,164.28元(2019年、2020年、2021年合
                        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平均值)。根据本次发行方
                        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票面利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发行人
                        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参考目前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发行利率水平,按照合理利率计算,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
                        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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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
                        认,发行人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及
                        2022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8.45%、62.18%、61.45%、64.39%,
                        发行人于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2022年1-6月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50,347,691.39元、1,876,221,624.92元、
                        1,988,253,394.76元和795,760,893.62元。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管理、
                        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
                        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之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行人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之规定: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
                            项之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致同会计师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致
                            同专字(2022)第 351A006053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
                            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根据致
                            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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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状况以及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据此,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
                            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
                            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
                            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公告的《2022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
                            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
                            财务性投资。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
                            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
                            定。


                 5. 经本所律师核查,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行人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
                            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形;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违
                            法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及本
                            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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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
                            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不存在
                            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无违
                            法犯罪记录证明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
                            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


                 6.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
                        认,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情形: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
                            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
                            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7.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公告的《珠海冠宇电池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聚合物锂
                        离子电池叠片生产线建设项目、珠海生产线技改及搬迁项目(总部高
                        性能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技改项目、原四、五部锂离子电池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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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锂离子电池试验与测试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
                        流动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之规定。


                 8.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公告的《珠海冠宇电池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聚合物锂
                        离子电池叠片生产线建设项目、珠海生产线技改及搬迁项目(总部高
                        性能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技改项目、原四、五部锂离子电池生产
                        线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锂离子电池试验与测试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
                        流动资金,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使用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报送的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项目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一)项之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公告的《珠海冠宇

                            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

                            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主体均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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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

                              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三)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满足《公司法》《证
                 券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已经上交所审核通
                 过,尚待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三.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徐海忠将其持有
        的发行人 14,400,000 股股份质押予西藏信托有限公司;除前述情形外,持有发
        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发行人之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或被司法冻结的情
        况。


四.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
                 子公司拥有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主要经营资质、许可及备案的主要新
                 增及变化情况如下:


                 1. 浙江冠宇


                        (1) 浙 江 冠 宇 已 取 得 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浙 环 辐 证
                              [F7036]《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5 日。


                        (2) 浙江冠宇(秦山厂区)已取得嘉兴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的编号为
                              91330424MA2JGM4K4R001Q 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 2022 年
                              4 月 11 日至 2027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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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重庆冠宇


                        重庆冠宇已取得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5
                        年 14 日换发的编号为 91500110MA5YW2X82K001X 的《排污许可证》,有
                        效期自 2022 年 5 月 14 日至 2027 年 5 月 13 日。


五.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致同会计师出具的
                 《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
                 进行的查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并参照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
                 主要关联方包括:


                 1.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珠海普瑞达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徐延铭为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珠海普瑞达和徐延铭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珠海普瑞达外,珠海普明达、珠海凯明达、重庆
                        普瑞达、珠海惠泽明、珠海际宇、珠海旭宇、珠海泽高普、珠海普宇、
                        珠海际宇二号为实际控制人徐延铭控制的其他发行人股东,为控股股
                        东珠海普瑞达的一致行动人,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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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人股东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构成
                        发行人的关联方。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具体包括:共
                        青城浙银及其一致行动人共青城汇嘉(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北京东方
                        汇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 8.2205%的股份)、深圳拓金
                        及其一致行动人珠海冷泉(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深圳拓金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 7.6127%的股份)、徐海忠及其
                        一致行动人易科汇华信一号、易科汇华信二号、易科汇华信三号、宁
                        波旋木(已更名为淄博旋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
                        务合伙人均为徐海忠持有 55%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北京易
                        科汇),合计持有发行人 6.6124%的股份。


                        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具体包括:共青城浙银与共
                        青城汇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东方汇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
                        控制人王卫东,珠海冷泉与深圳拓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拓金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拓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实
                        际控制人栗洋,易科汇华信一号、易科汇华信二号、易科汇华信三号、
                        宁波旋木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易科汇。


                        此外,上述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
                        前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其中,除已披露的关联方外,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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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济宁市海富企业管理      徐海忠持有其 70%的股权,并担任
                         1
                                       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经理
                                                          济宁市海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
                               济宁市海富颂股权投资合伙
                         2                                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徐海忠持有
                                   企业(有限合伙)
                                                              其 88.5142%的财产份额
                                                          济宁市海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
                               济宁市海富雅股权投资合伙
                         3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徐海忠持有其
                                   企业(有限合伙)
                                                                  20%的财产份额
                               济宁市海富精密材料科技合 济宁市海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
                         4
                                  伙企业(有限合伙)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济宁市海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
                               济宁市海富风股权投资合伙
                         5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徐海忠持有其
                                   企业(有限合伙)
                                                               48.9552%的财产份额
                                                          济宁市海富精密材料科技合伙企
                               济宁牧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6                                业(有限合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有限合伙)
                                                                       人
                                                          济宁市海富精密材料科技合伙企
                               济宁市海富股权投资合伙企
                         7                                 业(有限合伙)担任执行事务
                                    业(有限合伙)
                                                                     合伙人
                                                          济宁市海富精密材料科技合伙企
                               济宁朝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8                                业(有限合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人
                                                          徐海忠担任董事长,济宁市海富股
                               济宁市海富电子科技有限公
                         9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司
                                                                其 39.4018%的股权




2234001/SLQ/ar/cm/D18                         8-3-13
                             东莞市润富电子材料有限公 济宁市海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
                        10
                                        司                      有其 55%的股权
                             济宁市飒露精密陶瓷有限公 济宁市海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
                        11
                                        司                     有其 100%的股权
                                                        济宁市海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
                        12    济宁市海豚科技有限公司
                                                                有其 95%的股权
                                                        济宁市海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13   海豚通讯(东莞)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苏州凡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济宁市海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
                        14
                                        司                   有其 70.0035%的股权
                             徐州海富轻金属科技有限公 济宁市海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
                        15
                                        司                      有其 90%的股权
                             厦门彗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6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
                             厦门易科汇华信四号股权投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7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徐海忠持有其 40%的财产份额
                             东营易科汇创业投资管理合
                        18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营易科汇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
                             东营盛联新动能股权投资基
                        19                              业(有限合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人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厦门易科汇华礼股权投资合
                        20                              徐海忠持有其 11.7647%的财产份
                                伙企业(有限合伙)
                                                                     额
                             厦门盛芯材料产业投资基金
                        21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烟台易科汇凯仁投资中心
                        22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
                        23    北京易科汇华仁投资中心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234001/SLQ/ar/cm/D18                        8-3-14
                                   (有限合伙)           徐海忠持有其 49%的财产份额
                             厦门易科汇华义股权投资合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4
                                伙企业(有限合伙)      徐海忠持有其 44.65%的财产份额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乡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5                              徐海忠持有其 41.2567%的财产份
                                   (有限合伙)
                                                                     额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淄博盛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26                              徐海忠持有其 33.8024%的财产份
                                 企业(有限合伙)
                                                                     额
                             厦门咕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徐海忠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
                        27
                                   (有限合伙)               有其 1%的财产份额
                             厦门易科汇华信五号股权投
                        28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易科汇华信六号股权投
                        29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易科汇华信八号股权投
                        30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易科汇华信九号股权投
                        31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史威福电子科技(东莞)有
                        32                                   徐海忠担任执行董事
                                      限公司
                             史威福电子科技(上海)有
                        33                                    徐海忠担任董事长
                                      限公司
                             速电(上海)电子贸易有限
                        34                                    徐海忠担任董事长
                                       公司
                        35   北京盗梦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徐海忠担任董事
                        36   北京大道动感科技有限公司          徐海忠担任董事
                                                        徐海忠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徐海
                        37    济宁市海富控股有限公司
                                                        忠控制的济宁市海富精密材料科



2234001/SLQ/ar/cm/D18                      8-3-15
                                                        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
                                                                 100%的股权
                                                        徐海忠担任董事长,徐海忠控制的
                             海富轻金属科技(东莞)有
                        38                              济宁市海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
                                      限公司
                                                                有其 68%的股权
                             厦门易科汇繁星企业管理合
                        39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伙企业(有限合伙)
                             济宁朗木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济宁市海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
                        40
                                   (有限合伙)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厦门易科汇华信十二号股权
                        41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喆昆电子科技合伙企业 徐海忠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
                        42
                                   (有限合伙)               有其 1%的财产份额
                                                        徐海忠控制的上海喆昆电子科技
                             上海昆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
                        43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 60%
                                      公司
                                                                   的股权
                                                        徐海忠控制的上海喆昆电子科技
                        44     苏州航日化学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 76%
                                                                   的股权
                             厦门易科汇华信十八号科技
                        45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淄博彼荣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46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
                             济宁高新二号创业投资管理
                        47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心(有限合伙)
                             厦门易科汇华信十五号股权
                        48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济宁高新一号创业投资管理
                        49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心(有限合伙)



2234001/SLQ/ar/cm/D18                     8-3-16
                             淄博易科汇智鼎产业投资合
                        50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伙企业(有限合伙)
                             淄博易科汇智宇股权投资合
                        51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伙企业(有限合伙)
                                                        济宁市海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
                             淄博高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52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徐海忠持有
                                   (有限合伙)
                                                               99.8336%的份额
                             淄博璟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53
                                   (有限合伙)           徐海忠持有 49.9168%的份额
                             盛芯智晟(淄博)股权投资
                        54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徐海忠控制的北京易科汇持有其
                             厦门易科汇华信十一号股权
                        55                              59.2%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人
                             徐州易科汇企业管理合伙企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56
                                  业(有限合伙)         徐海忠持有其 37%的财产份额
                             厦门易科汇华信十六号股权 徐海忠控制的北京易科汇持有其
                        57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39%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
                             厦门易科汇华信十号股权投 徐海忠控制的北京易科汇持有其
                        58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44%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
                                                        徐海忠控制的北京易科汇持有其
                             徐州盛芯半导体产业投资基
                        59                              0.25%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人
                             淄博经纬易科一号产业投资
                        60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淄博盛芯瑾瑜股权投资合伙 徐海忠控制的北京易科汇担任执
                        61
                                 企业(有限合伙)               行事务合伙人



2234001/SLQ/ar/cm/D18                     8-3-17
                             北京巴斯博体育有限合伙企 徐海忠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
                        62
                                  业(有限合伙)           有其 26.6667%的财产份额
                                                        徐海忠控制的济宁市海富电子科
                        63   飒露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徐海忠担任执行董事,徐海忠控制
                                苏州飒露新材料科技
                        64                              的济宁市海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持有其 100%的股权
                                                        徐海忠控制的济宁市海富电子科
                        65   济宁海富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69.8630%的股
                                                                     权

                                                        徐海忠控制的济宁海富光学科技
                        66     蚌埠源崧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中科猷声(苏州)科技有限
                        67                                     徐海忠担任董事
                                       公司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
                        68                                     徐海忠担任董事
                                     有限公司
                        69   徐州海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徐海忠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70   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徐海忠担任董事
                        71   上海智逍遥机器人有限公司         徐海忠持有 90%股权
                             智逍遥机器人科技(山东) 徐海忠控制的上海智逍遥机器人
                        72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苏州凡赛特材料科技      徐海忠担任董事长,徐海忠直接及
                        73
                                     有限公司              间接控制其 46.85%的股权
                                                        徐海忠控制的苏州凡赛特材料科
                        74   徐州菲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厦门悦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徐海忠持有其 33.33%的财产份额
                        75
                                   (有限合伙)             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徐海忠控制的苏州航日化学有限
                        76    无锡高乐恒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持有其 6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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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海忠控制的北京易科汇投资管
                             厦门盛芯致远股权投资合伙
                        77                              理有限公司持有其 0.4975%的财产
                                 企业(有限合伙)
                                                          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卫东控制的北京东方汇嘉基金
                             北京新华汇嘉投资管理有限
                        78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公司
                                                        且王卫东担任其执行董事、经理
                                                        王卫东持有其 90%股权并担任执行
                        79   北京汇嘉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经理
                             南通君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王卫东控制的北京汇嘉创新科技
                        80
                                   (有限合伙)         有限公司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铂祥投资管理中心(有 王卫东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并
                        81
                                     限合伙)                持有其 60%的财产份额
                               上海格祥投资管理中心     王卫东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并
                        82
                                   (有限合伙)              持有其 90%的财产份额
                                                         王卫东持有其 1.1293%的财产份
                                                        额,王卫东控制的北京东方汇嘉基
                             海南汇嘉汇金股权投资基金
                        83                              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其执行事务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人,并持有其 0.1129%的财产
                                                                    份额
                                                        王卫东持有其 90%的财产份额,王
                             海南汇嘉汇银私募股权投资 卫东控制的北京汇嘉基金管理有
                        84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限公司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并
                                                             持有其 10%的财产份额
                             合肥汇嘉汇盈股权投资合伙 北京东方汇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5
                                 企业(有限合伙)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汇嘉创新技术中心(有 王卫东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
                        86
                                     限合伙)                  有其 90%财产份额
                             怀化嘉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王卫东持有其 90%的财产份额,并
                        87
                                 企业(有限合伙)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234001/SLQ/ar/cm/D18                      8-3-19
                                                      王卫东持有其 99%的财产份额,王
                             淄博汇嘉汇利股权投资基金 卫东控制的北京东方汇嘉基金管
                        88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理有限公司担任其执行事务
                                                                 合伙人
                                                      王卫东持有其 98.04%的财产份额,
                             淄博汇嘉汇达股权投资基金 王卫东控制的北京东方汇嘉基金
                        89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其执行事务
                                                                 合伙人
                                                      王卫东持有其 9.48%的财产份额,
                             淄博汇嘉汇盛股权投资基金 王卫东控制的北京东方汇嘉基金
                        9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其执行事务
                                                                 合伙人
                                                      王卫东持有其 3.85%的财产份额,
                             淄博汇嘉汇锦股权投资基金 王卫东控制的北京东方汇嘉基金
                        9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其执行事务
                                                                 合伙人
                                                      王卫东持有其 7.66%的财产份额,
                             淄博汇嘉盛达股权投资基金 王卫东控制的北京东方汇嘉基金
                        92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其执行事务
                                                                 合伙人
                                                      王卫东持有其 4.73%的财产份额,
                             淄博汇嘉金丰股权投资基金 王卫东控制的北京东方汇嘉基金
                        93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其执行事务
                                                                 合伙人
                             海南汇融信达投资合伙企业 王卫东持有其 90%的财产份额并担
                        94
                                   (有限合伙)            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共青城领新投资合伙企业 栗洋持有其 71.5828%的财产份额,
                        95
                                   (有限合伙)       其配偶王芳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96   共青城拓金贰号股权投资合 栗洋控制的共青城拓金投资管理




2234001/SLQ/ar/cm/D18                      8-3-20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
                                                         0.0272%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
                                                                   事务合伙人
                                                         栗洋控制的拓金资本管理有限公
                        97    珠海拓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栗洋担任执
                                                                  行董事兼经理
                              共青城拓金众合投资合伙企 栗洋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
                        98
                                   业(有限合伙)             有 7.4854%的财产份额
                              共青城拓金投资管理合伙企 栗洋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
                        99
                                   业(有限合伙)               有 51%的财产份额
                              西安拓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栗洋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
                        100
                                    (有限合伙)                有 10%的财产份额
                                                         栗洋持有其 100%的股权,并担任执
                        101     思美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行董事兼经理
                                  深圳拓金金融控股       栗洋持有其 90%的股权,并担任执
                        102
                                      有限公司                   行董事兼总经理
                              海南长信金源投资有限公司
                                                          栗洋持有其 25%的股权,并担任
                        103   (曾用名:珠海横琴长信金
                                                                      董事
                                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省现代能源创业投资基
                        104                                       栗洋担任董事
                                     金有限公司
                                                         栗洋控制的深圳拓金私募股权投
                              深圳久安富赢新能源股权投
                        105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
                                 资企业(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
                                                         栗洋控制的深圳拓金私募股权投
                              珠海拓金能源投资合伙企业
                        106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
                                    (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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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青城拓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共青城拓金壹号投资合伙企
                         107                              限合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栗
                                    业(有限合伙)
                                                            洋持有其 49.95%的财产份额
                                                          徐海忠配偶的兄弟袁绍勇持有其
                         108    北京易科汇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
                                                                       理
                                                          北京易科汇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执
                               厦门易科汇投资管理合伙企
                         109                              行事务合伙人;徐海忠持有其 34%
                                    业(有限合伙)
                                                                   的财产份额
                               合肥立凭文教咨询服务有限 王卫东弟弟持有其 89%的股权并担
                         110
                                         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4. 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5. 合营、联营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合营、联营企业。


                 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珠海普瑞达、实际控制人徐延铭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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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发行人的关
                        联方。除上述已披露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发行人股东外,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徐延铭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1          珠海普泽
                                                               99%的财产份额
                                                     徐延铭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2          珠海普云
                                                             0.0999%的财产份额
                               珠海冠智投资合伙企    徐延铭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3
                                 业(有限合伙)              58.28%的财产份额


                 7. 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珠海普瑞达的执行董事为徐延铭,
                        监事为李俊义。前述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8.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人独立董事
                        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外)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该等
                        企业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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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中投恒业(北京)资产管理有 徐延铭兄弟徐延峰持有其 80%
                        1
                                        限公司             的股权,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徐延铭女儿徐婧担任执行董
                        2      上海见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事,并持有其 100%的股权
                                                           徐延铭女儿徐婧投资的个人
                        3      上海车喱米米文化创意中心
                                                                   独资企业
                               珠海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栗振华持有其 51%的股权,并
                        4
                                (以下简称“钧瀚投资”)      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钧瀚投资持有其 100%的股权,
                        5      珠海钧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栗振华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钧瀚投资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杭州鋆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6                                  人,栗振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钧瀚投资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珠海钧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7                                  人,栗振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钧瀚投资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珠海钧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8                                  人,栗振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珠海融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栗振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9
                                     (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
                        10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栗振华担任董事
                                                           钧瀚投资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珠海睿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1                                 人,栗振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12     深圳飞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栗振华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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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钧瀚投资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杭州昊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3                                人,栗振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钧瀚投资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杭州昊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4                                人,栗振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钧瀚投资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杭州昊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5                                人,栗振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钧瀚投资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海南沃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16                                人,栗振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17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谢浩担任副董事长、总裁
                        18    珠海华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谢浩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19      珠海铧盈投资有限公司          谢浩担任执行董事
                              珠海华金智汇湾创业投资有
                        20                                 谢浩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限公司
                              珠海华金领创基金管理有限
                        21                                 谢浩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公司
                                珠海华金领盛基金管理
                        22                                       谢浩担任董事
                                      有限公司
                              珠海华发鑫根前沿产业股权
                        23                                      谢浩担任董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24                                      谢浩担任董事
                                        公司
                             珠海华金创盈一号股权投资基   谢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25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派代表
                        26    珠海华金盛盈一号股权投资    谢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2234001/SLQ/ar/cm/D18                     8-3-25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代表
                              珠海华金创盈二号股权投资    谢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27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派代表
                              珠海华金创盈三号股权投资    谢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28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派代表
                              珠海华金领越智能制造产业    谢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29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派代表

                              珠海华金盛盈二号股权投资    谢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30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派代表

                              珠海华金盛盈三号股权投资    谢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31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派代表

                             珠海华金盛盈四号股权投资基   谢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32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派代表
                                                          谢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33         华金阿尔法三号
                                                                  派代表
                              珠海华金众盈二号股权投资    谢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34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派代表
                              珠海华金同达股权投资基金    谢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35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派代表
                              珠海华金创盈五号股权投资    谢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36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派代表
                              珠海华金创盈六号股权投资    谢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37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派代表
                              珠海华金创盈七号股权投资    谢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38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派代表
                                                          谢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39          华金创盈八号
                                                                  派代表
                        40    珠海华金创盈九号股权投资    谢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2234001/SLQ/ar/cm/D18                     8-3-26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派代表
                              珠海华金创盈十号股权投资    谢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41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派代表
                              珠海虹华新动能股权投资基    谢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42
                                   金(有限合伙)                  派代表
                              珠海华发华宜投资控股有限
                        43                                      谢浩担任董事
                                        公司
                              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
                        44                                      谢浩担任董事
                                      有限公司
                              珠海华金佰盈股权投资基金
                        45                                      谢浩担任董事
                                    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金控高新创业投资
                        46                                     谢浩担任董事长
                                      有限公司
                              珠海华实普罗私募基金管理
                        47                                      谢浩担任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
                                珠海力合华金投资管理
                        48                                      谢浩担任董事
                                      有限公司
                        49   珠海市富海铧创投资有限公司         谢浩担任董事
                                                          孙真知持有其95%的股权并担
                        50    北京富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孙真知持有其90%的股权并担
                        51      西藏博宏投资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孙真知持有其0.1%的财产份
                              北京智汇富达投资管理中心    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西
                        52
                                    (有限合伙)          藏博宏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
                                                               99.9%的财产份额
                                                          孙真知持有 80%的财产份额;
                                上海石韵投资管理中心      孙真知配偶韦惊霄持有 20%的
                        53
                                    (有限合伙)          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




2234001/SLQ/ar/cm/D18                     8-3-27
                                                            孙真知持有其50%的股权;孙
                                                            真知配偶韦惊霄持有其50%的
                         54    广州石韵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55    南昌酷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刘铭卓担任董事(注)

                        注:刘铭卓已于 2020 年 7 月向该公司递交辞去董事职务的辞职报告。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公司尚未就此办理董事工商变更
                        备案手续。


                 9. 报告期内曾经发生交易的其他主要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外,报告期内曾与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的其他主要关联方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持有发行
                         1             哈光宇电源      人5%以上的股权,2018年5月至今
                                                              不再持有发行人股权
                         2        光宇国际集团科技        间接控制哈光宇电源的企业
                         3               宋殿权            哈光宇电源的实际控制人
                         4            哈光宇蓄电池        光宇国际集团科技控制的企业
                               上海光宇睿芯微电子有
                         5                                光宇国际集团科技控制的企业
                                         限公司
                         6             哈光宇集团          宋殿权之子宋洋控制的企业
                               哈尔滨光宇电线电缆有
                               限公司(2021年11月更名 哈光宇集团控制的企业;宋殿权担
                         7
                               为哈尔滨承洋电线电缆              任副董事长
                                     有限有限公司)



2234001/SLQ/ar/cm/D18                         8-3-28
                                                        哈光宇电源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
                                深圳光宇电源科技有限
                         8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牛育红曾担
                                        公司
                                                            任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沈阳东北蓄电池有限公
                         9                              哈光宇电源董事罗明花担任董事
                                         司
                                                        发行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刘铭
                               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
                         10                             卓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担任副
                                    圳)有限公司
                                                                   董事长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2017年9
                         11        东营昆宇新能源       月至2020年4月担任发行人董事的
                                                          徐海忠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12            李俊杰              发行人董事李俊义的姐姐
                        注:哈光宇电源、光宇国际集团科技、宋殿权、哈光宇蓄电池、上海
                        光宇睿芯微电子有限公司、哈光宇集团、哈尔滨光宇电线电缆有限公
                        司、深圳光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沈阳东北蓄电池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5 月起不再为发行人关联方;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自 2021 年 3 月不再为发行人关联方。发行人在该等主体不再为发行
                        人关联方后与该等主体的交易不再为关联交易,但仍参照关联交易列
                        示。


                 10.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联方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公告的《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发
                 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自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2234001/SLQ/ar/cm/D18                          8-3-29
                                                                                       单位:元
                          关联交易       2022年
       关联方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内容         1-6月
 哈尔滨光宇电线
                          备品备件         -                   -           -        23,254.31
   电缆有限公司
    哈光宇电源           电池、材料        -                   -       436,232.15 2,295,053.52
 上海光宇睿芯微
                            材料           -          94,407.23        57,982.39      743.36
   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信精密
                                       1,296,979.
 仪器股份有限公             设备                      872,423.89           -            -
                                           20
          司
 史威福电子科技
 (东莞)有限公             材料       79,646.02               -           -            -
          司


                 2. 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元
                          关联交易      2022年
        关联方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内容         1-6月

                          电池、电芯
     哈光宇电源                            -               -         8,630,660.90 141,742,509.26
                          及服务费

 宇龙计算机通信科 认证费及
                                           -         18,867.4         21,698.17    13,207.55
技(深圳)有限公司 服务费



                 3. 关联方担保


                        (1) 发行人作为担保方


2234001/SLQ/ar/cm/D18                            8-3-30
 序                                                                             担保是否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终止日
 号                                                                             已经解除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1      哈光宇电源         15,942,960.00    2017年8月                               是
                                                              之日起两年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2      哈光宇电源         69,084,000.00    2017年8月                               是
                                                              之日起两年

      沈阳东北蓄电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3                         54,000,000.00    2018年4月                               是
       池有限公司                                             之日起两年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序                                            担保起始                         担保是否
            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终止日
 号                                                 日                          已经解除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1         哈光宇电源          120,000,000.00   2017年1月                           是
                                                               之日起两年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2     冠宇电源、宋殿权        250,000,000.00   2017年1月                           是
                                                               之日起两年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3     冠宇电源、徐延铭        150,000,000.00   2018年5月                           是
                                                               之日起三年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4     冠宇电源、徐延铭        450,000,000.00   2018年9月                           是
                                                               之日起两年
       冠宇电源、徐延                          2018年11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5                             100,000,000.00                                       是
       铭、珠海普瑞达                               月         之日起两年
       冠宇电源、徐延
       铭、牛育红、付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6                             300,000,000.00   2018年11月                          否
       小虎、李俊义、                                    之日起三年(注10)
       珠海普明达、珠



2234001/SLQ/ar/cm/D18                      8-3-31
       海凯明达、珠海
       惠泽明、重庆普
        瑞达(注 1)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7           徐延铭      55,000,000.00       2019年3月                        是
                                                            之日起两年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8           徐延铭      50,000,000.00       2019年1月                        是
                                                            之日起两年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9           徐延铭      150,000,000.00      2019年7月                        是
                                                            之日起三年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10          徐延铭      50,000,000.00       2019年9月                        是
                                                            之日起两年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11          徐延铭      650,000,000.00      2019年9月                        否
                                                            之日起两年
       徐延铭、珠海普                       2019年10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12                      230,000,000.00                                       是
              瑞达                               月         之日起两年
       宋殿权、哈光宇
       电源、哈光宇蓄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13                      34,079,400.00       2016年8月                        是
       电池、光宇国际                                       之日起两年
           集团科技
      宋殿权、哈光宇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14                      45,047,548.92       2016年6月                        是
             电源                                           之日起两年
     哈光宇电源、光宇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15                      143,678,041.68      2017年6月                        是
        国际集团科技                                        之日起两年
       宋殿权、哈光宇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16     电源、哈光宇蓄   20,408,112.00       2017年7月                        是
                                                            之日起两年
       电池、冠宇电源
       宋殿权、哈光宇                       2017年11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17                       577,800.00                                          是
       电源、哈光宇蓄                            月         之日起两年




2234001/SLQ/ar/cm/D18                   8-3-32
              电池

       宋殿权、哈光宇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18     电源、哈光宇蓄   916,488.00         2017年9月                        是
                                                           之日起两年
              电池
       宋殿权、哈光宇
                                           2017年10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19     电源、哈光宇蓄   936,744.00                                          是
                                                月         之日起两年
              电池
       宋殿权、哈光宇
                                           2017年10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20     电源、哈光宇蓄   1,348,200.00                                        是
                                                月         之日起两年
              电池
       宋殿权、哈光宇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21     电源、哈光宇蓄   1,921,176.00       2017年9月                        是
                                                           之日起两年
              电池
       宋殿权、哈光宇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22     电源、哈光宇蓄   2,981,448.00       2017年9月                        是
                                                           之日起两年
              电池
       宋殿权、哈光宇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23     电源、哈光宇蓄   3,929,040.00       2017年9月                        是
                                                           之日起两年
              电池
       宋殿权、哈光宇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24     电源、哈光宇蓄   6,259,500.00       2017年9月                        是
                                                           之日起两年
              电池
       宋殿权、哈光宇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25     电源、哈光宇蓄   6,818,040.00       2017年9月                        是
                                                           之日起两年
              电池
       宋殿权、哈光宇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26     电源、哈光宇蓄   7,396,812.00       2017年9月                        是
                                                           之日起两年
              电池




2234001/SLQ/ar/cm/D18                  8-3-33
       宋殿权、哈光宇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27     电源、哈光宇蓄     7,839,792.00        2017年9月                        是
                                                              之日起两年
              电池
       哈光宇电源、徐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28                        42,883,200.00       2017年6月                        是
        延铭(注 2)                                          之日起两年
       哈光宇电源、徐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29                        35,120,160.00       2017年9月                        是
        延铭(注 2)                                          之日起两年
       哈光宇电源、徐                         2017年10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30                        3,518,676.00                                         是
        延铭(注 2)                               月         之日起两年

       哈光宇电源、徐                         2017年10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31                        4,105,116.00                                         是
        延铭(注 2)                               月         之日起两年

       珠海普瑞达、徐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32                        29,320,024.92       2019年1月                        是
              延铭                                            之日起两年

     珠海普瑞达、徐延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33                        24,132,342.00       2019年5月                        是
               铭                                             之日起两年

       宋殿权、哈光宇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34     电源、冠宇电源     69,086,124.00       2017年6月                        是
                                                              之日起两年
           (注 3)

       宋殿权、哈光宇

       电源、哈光宇蓄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35                        54,162,000.00       2017年6月                        是
       电池、光宇国际                                         之日起两年

       集团科技(注 4)

       宋殿权、哈光宇

       电源、哈光宇蓄                         2016年12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36                        22,708,583.96                                        是
       电池、光宇国际                              月         之日起两年

       集团科技(注 5)

37     宋殿权、哈光宇     37,038,500.00       2017年1月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是



2234001/SLQ/ar/cm/D18                     8-3-34
       电源、哈光宇蓄                                         之日起两年

       电池、光宇国际

       集团科技(注 5)

        宋殿权、徐延
        铭、哈光宇电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38     源、哈光宇蓄电     105,804,000.09      2017年5月                        是
                                                              之日起两年
       池、光宇国际集
       团科技(注 5)

       珠海普瑞达、冠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39                        75,118,172.00       2018年5月                        是
       宇电源、徐延铭                                         之日起两年
       珠海普瑞达、冠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40                        39,780,000.00       2018年8月                        是
       宇电源、徐延铭                                         之日起两年

                                              2018年12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41          徐延铭        57,992,003.99                                        是
                                                   月         之日起两年

     珠海普瑞达、徐延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42                        80,676,000.00       2019年5月                        是
               铭                                             之日起两年

     珠海普瑞达、徐延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43                        62,211,936.00       2019年6月                        是
               铭                                             之日起两年

     珠海普瑞达、徐延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44                        23,902,889.44       2019年8月                        是
               铭                                             之日起两年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45          徐延铭        42,649,820.83       2019年8月                        是
                                                              之日起两年

     徐延铭、牛育红、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46                        220,000,000.00      2020年1月                        否
       付小虎(注6)                                      之日起三年(注10)
     徐延铭、牛育红、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47                        290,000,000.00      2020年8月                        否
            付小虎                                        之日起三年(注10)
48          徐延铭        100,000,000.00      2020年8月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是




2234001/SLQ/ar/cm/D18                     8-3-35
                                                           之日起两年
                                           2020年2月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49          徐延铭       800,000,000.00                                     是
                                            (注7)        之日起三年
                                           2020年10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50          徐延铭       100,000,000.00                                     是
                                                月         之日起三年
        珠海普瑞达、                       2020年11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51                       430,000,000.00                                     是
            徐延铭                              月         之日起两年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52          徐延铭       800,000,000.00    2021年9月                        否
                                                           之日起三年
                                           2021年10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53          徐延铭       300,000,000.00                                     否
                                                月         之日起三年
     徐延铭、牛育红、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54                      1,344,500,000.00 2021年9月                          否
            付小虎                                         之日起三年
                                           2021年11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55          徐延铭       200,000,000.00                                     否
                                                月         之日起三年
     珠海普瑞达、徐延                      2020年11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56                       800,000,000.00                                     否
          铭(注8)                             月         之日起三年
     徐延铭、牛育红、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57                       955,500,000.00    2022年3月                        否
            付小虎                                         之日起三年
                        注1:珠海普明达、珠海凯明达、珠海惠泽明、重庆普瑞达于2020
                        年1月解除股权担保事宜,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徐延铭、牛育红、
                        付小虎、李俊义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李俊义于2022年4月起不再
                        承担担保责任,徐延铭、牛育红、付小虎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注2:2019年5月解除原担保协议,担保方替换为珠海普瑞达、徐
                        延铭。
                        注3:2019年10月解除原担保协议,担保方替换为珠海普瑞达、
                        徐延铭。
                        注4:2019年7月解除原担保协议,担保方替换为珠海普瑞达、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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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铭。
                            注5:2019年5月解除原担保协议,担保方替换为珠海普瑞达、徐
                            延铭。
                            注6:该担保事项对应的主债权合同原为2.7亿元,后于2020年11
                            月变更为2.2亿元。
                            注7:该合同签署日为2020年9月,其担保期间涵盖2020年2月至
                            2021年8月,故本担保起始日列示为2020年2月。
                            注8:该合同签署日为2022年2月,对应主债权合同原为6亿元,
                            于2022年5月变更为8亿元,其担保的主合同期间涵盖2020年11月
                            至2025年12月,故本担保起始日列示为2020年11月。
                            注9:冠宇电源曾系光宇国际集团科技控股子公司,自2018年12
                            月起成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自此其向发行人提供的担保不再作
                            为关联担保列示。
                            注10:该等担保事项的担保期限于2022年4月由主债权发生期间
                            届满之日起两年变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


                 4. 与关联方之间的债务偿还安排


                        2020 年 2 月,哈光宇电源、冠宇有限、东营昆宇新能源、昆宇(东营)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关
                        于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对珠海冠宇电池有限公司欠款的相关
                        方协议》,约定东营昆宇新能源就其受让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而应向哈光宇电源支付的 17,200 万元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冠宇有
                        限,以抵销哈光宇电源应付冠宇有限相应金额的货款;同时东营昆宇
                        新能源将其持有的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20%的股权质押给冠宇
                        有限。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收到东营昆宇新能
                        源支付的 12,400 万元款项,尚余 4,800 万元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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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2 月,哈光宇电源、冠宇有限、东营昆宇新能源、昆宇(东营)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关
                        于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对珠海冠宇电池有限公司欠款的相关
                        方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东营昆宇新能源将其应付哈光宇电源的
                        3,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直接转付给冠宇有限,以抵销哈光宇电源应付
                        冠宇有限相应金额的货款。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营昆
                        宇新能源已根据前述约定向发行人支付了前述款项。


                        2022 年 6 月 29 日,发行人与东营昆宇新能源、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
                        限公司、昆宇(东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昆宇新
                        能源的控股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东营昆宇新能源按
                        照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总估值 380,000 万元将其持有的东营昆
                        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1.2632%股权转让给发行人以抵偿其对发行人的
                        4,800 万元债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股权转让尚
                        未完成交割。


                 5. 关联方商标、商号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冠宇有限与哈光宇集团于 2012 年 1 月 1 日签署
                        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哈光宇集团无偿许可冠宇有限在第 9 类商
                        品使用其注册号为 1513883 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自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商标无效时止,许可方式为一般许可。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哈光宇电源、光宇国际集团科技、北京易科汇
                        和徐延铭(代表徐延铭及其指定的冠宇有限管理层其他成员)于 2017
                        年 7 月 4 日签订的《关于珠海光宇电池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
                        作为该协议项下的交割先决条件,哈光宇集团同意授权冠宇有限继续
                        无偿使用“光宇”商标及商号,授权期限为 5 年,冠宇有限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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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终止该授权许可。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哈光宇蓄电池、哈光宇集团于2020年5
                        月20日签署的《关于哈光宇集团相关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及发行人、
                        哈光宇蓄电池的确认,根据2017年7月4日签订的《关于珠海光宇电池
                        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要求,并在此基础上
                        哈光宇蓄电池、哈光宇集团已授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偿使用



                        “       ”、“             ”、“         ”、“            ”
                        商标(所对应的商标号分别为1513880、1513883、1513862和1283743)
                        及“光宇”商号(以下简称“目标商标和商号”),无偿使用期限为
                        五年(2017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3日)。此外,在前述无偿使用期限
                        届满后,哈光宇蓄电池、哈光宇集团继续授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偿
                        使用目标商标和商号五年(2022年7月4日至2027年7月3日),每年的
                        授权许可费为10万元。在前述授权期限内及届满后,发行人根据实际
                        情况,可提前终止或继续延长前述授权期限。


                 6. 关联方承诺补偿发行人或有债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珠海普明达、哈光宇电源与冠
                        宇有限于 2018 年 3 月 9 日签署《关于“新宁火灾案”相关经济责任分
                        担协议书》,对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发生的“新宁火灾案”法院生效
                        判决/调解书、仲裁机构裁决/仲裁调解书、其他和解协议等确定冠宇
                        有限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总金额 6,000 万元(含 6,000 万元)以
                        下的,由珠海普明达、哈光宇电源各承担 50%;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
                        仲裁机构裁决/仲裁调解书、其他和解协议等确定冠宇有限向第三方承
                        担赔偿责任的总金额超过 6,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由哈光宇电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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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作出的(2019)粤 03 民终 34625 号和(2019)粤 03 民终 32735 号
                        《民事判决书》,发行人应承担深圳雅视的损失 221.67 万元,承担京
                        东方的损失 142.35 万元。根据发行人与巴斯巴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
                        达成的《和解协议》,发行人应向巴斯巴支付 144.49 万元。根据广东
                        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作出的(2022)粤 03 民终
                        3870 号《民事判决书》,发行人应承担华安保险的损失 69.60 万元。


                        2020 年 9 月 24 日,珠海普明达向发行人支付其应承担的赔偿款 182.01
                        万元;2021 年 8 月 16 日,哈光宇电源向发行人支付其应承担的赔偿
                        款 182.01 万元;2022 年 1 月 19 日,珠海普明达向发行人支付其应承
                        担的赔偿款 72.24 万元;2022 年 8 月 19 日,珠海普明达向发行人支
                        付其应承担的赔偿款 34.80 万元。发行人将收取的款项计入资本公积。


                 7.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
                        关联方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主要情况如下:


                        (1) 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款项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哈光宇电源   10,090,748.04    10,090,748.04

                                           东营昆宇新
                              其他应收款                48,000,000.00    13,200,000.00
                                              能源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上述应收账款系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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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与关联方于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往来款项。上述其他应

                            收账款系关联方东营昆宇新能源承接哈光宇电源所欠货款形成。



                        (2) 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款项余额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
                               应付账款                             1,171,586.94
                                                  份有限公司
                              其他应付款       光宇国际集团科技      38,796.93
                              其他应付款              牛育红         11,460.96
                              其他应付款              徐延铭         27,601.72
                              其他应付款              刘铭卓          5,678.06
                              其他应付款              林文德         251,029.33
                              其他应付款              付小虎          1,343.00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上述应付账款系发行

                            人与关联方于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往来款项。上述对光宇

                            国际集团科技的其他应付款系关联方往来款。上述对关联自然人

                            的其他应付款均系发行人应付该等关联方向发行人的费用报销

                            款。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必要的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涉及需提交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之事项,发行人独立董
                 事已发布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关联董事及/或关联股东均回避未参与表
                 决。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对上述关联交易已履行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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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六.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主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除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土地使

                 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外,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

                 增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1. 重庆冠宇原持有的渝(2020)万盛区不动产权第 001226730 号不动产
                        权证书已更换新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    使用                                                   面积                  权利
                 不动产权证号           坐落           用途            终止日期
 号    权人                                                   (㎡)                限制
                 渝(2022)万
                 盛区不动产权      万盛区万东镇龙
                 第 000614893     门路 70 号附 11 号
                         号
                 渝(2022)万
       重庆      盛区不动产权      万盛区万东镇龙      工业            2070 年 11
 1                                                            67,818                抵押
       冠宇      第 000614969     门路 70 号附 11 号   用地             月9日
                         号
                 渝(2022)万
                 盛区不动产权      万盛区万东镇龙
                 第 000615062     门路 70 号附 11 号
                         号



2234001/SLQ/ar/cm/D18                       8-3-42
                 渝(2022)万
                 盛区不动产权           万盛区万东镇龙
                 第 000614771          门路 70 号负 1 号
                         号
                 渝(2022)万
                 盛区不动产权           万盛区万东镇龙
                 第 000614534          门路 70 号附 13 号
                         号
                 渝(2022)万
                 盛区不动产权           万盛区万东镇龙
                 第 000614337          门路 70 号附 12 号
                         号
                 渝(2022)万
                 盛区不动产权           万盛区万东镇龙
                 第 000613875          门路 70 号附 14 号
                         号


                 2. 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重庆冠宇持有的一处已完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正在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建设证照为:地字第 500110202000049 号、
                        建字第 500110202000146 号、编号 500110202102090201)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取得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颁发的不
                        动产权证书,具体情况详见如下:


                                                                                          权
序                                                                               面积     利
     权利人                   权证号                          坐落        用途
号                                                                               (㎡)   限
                                                                                          制
      重庆     渝(2022)万盛区不动产权            万盛区万东镇龙门路
 1                                                                        工业 62,607.82 无
      冠宇              第 000614893 号                   70 号附 11 号



2234001/SLQ/ar/cm/D18                            8-3-43
      重庆     渝(2022)万盛区不动产权        万盛区万东镇龙门路
 2                                                                    工业 55,002.87 无
      冠宇              第 000614969 号               70 号附 11 号
      重庆     渝(2022)万盛区不动产权        万盛区万东镇龙门路
 3                                                                    工业 2,265.32 无
      冠宇              第 000615062 号               70 号附 11 号
      重庆     渝(2022)万盛区不动产权        万盛区万东镇龙门路
 4                                                                    工业 7,377.82 无
      冠宇              第 000614771 号               70 号负 1 号
      重庆     渝(2022)万盛区不动产权        万盛区万东镇龙门路
 5                                                                    工业   321.56   无
      冠宇              第 000614534 号               70 号附 13 号
      重庆     渝(2022)万盛区不动产权        万盛区万东镇龙门路
 6                                                                    工业 1,027.34 无
      冠宇              第 000614337 号               70 号附 12 号
      重庆     渝(2022)万盛区不动产权        万盛区万东镇龙门路
 7                                                                    工业   32.75    无
      冠宇              第 000613875 号               70 号附 14 号



                 3. 冠宇电源持有的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 0005286 号、粤(2021)
                        珠海市不动产权第 0005285 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 0086770
                        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 0086771 号、粤(2021)珠海市不
                        动产权第 0086772 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 0086773 号不动
                        产权证所载房屋已抵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土地
                 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二)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知识产权


                 1. 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于国家知识产权




2234001/SLQ/ar/cm/D18                        8-3-44
                         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sbcx/)的查询及
                         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注
                         册商标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中国境内新增 8 项已取得《商标
                         注册证》的商标,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根据发行
                         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发行人于中国境外新增取得 1 项注册商标,具
                         体情况如下:


                                           注册        核定
 序 商标专用            注册               国家        使用                            取得
                               商标名称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号      权人           号                 或地        商品                            方式
                                            区         类别

                    TMA11                  加拿               2022 年 4 月 2032 年 4 月 申请
 1     发行人                                           9
                    26895                   大                   27 日        27 日    取得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上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中国
                         境内注册的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不存在
                         权属争议。


                 2. 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于国家知识产权
                         局 中 国 及 多 国 专 利 审 查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 http :
                         //cpquery.cnipa.gov.cn/)的查询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专利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中国境内新增 157 项获得专利权利证书的专利,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发行人于中国境
                         外新增 1 项已获得专利权利证书的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2234001/SLQ/ar/cm/D18                         8-3-45
 序 专利        专利      英文名     专利                国家/                             取得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有效期至
 号 权人        名称        称       类型                地区                              方式

       发行                          外观                        2022 年 6   2027 年 6     申请
 1              电池 Battery                  6212311    英国
        人                           设计                         月6日       月6日        取得
                        注: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上述专利需每 5 年续费延期一次,有效期最
                        长为 25 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上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中国
                        境内已取得的授权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于中国版权保护
                        中 心 著 作 权 登 记 系 统 ( 公 测 版 ) ( https :
                        //register.ccopyright.com.cn/publicInquiry.html?type=softLis
                        t)的查询及发行人的确认,除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外,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中国境内新
                        增取得 1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著作      取得                                               首次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开发完成日期
                             权人      方式                                           发表日期
           冠宇 48V 低
           压通信锂电       冠宇动     原始
 1                                             2022SR0541411 2021 年 11 月 20 日         未发表
           系统 BMS 软      力电池     取得
              件 V1.0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已取得
                        的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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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新增及主要变化
                 情况如下:


                 1. 冠宇先进新能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冠宇先进新能源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
                        程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息的查询,冠宇先
                        进新能源的住所变更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华金街 58 号 3202 办公。


                 2. 重庆冠宇动力电池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回单,重庆冠宇动力电池的
                        实收资本增加至 5,0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上述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或权益
                 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公告的《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
                 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4,881,666,933.32
                 元,其中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及其他设备
                 等。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确认,除已出具法律意见及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第二部分第六节(一)披露的不动产抵押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不动产抵押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公告的《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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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存在以下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
                 产,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期末账面价值                  受限原因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
                                                  海关关税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货币资金   1,350,674,601.83
                                                  项目工程款保函保证金、锁汇保证金、
                                                    施工合同纠纷法院冻结账户资金
                  交易性金融
                                102,414,986.30        用于质押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资产

                    应收账款   1,307,701,720.36     用于质押借款、综合授信质押物
                    固定资产   1,852,174,680.47            综合授信抵押物

                    无形资产    161,212,011.82             综合授信抵押物

                  长期待摊资
                                33,581,719.73              综合授信抵押物
                         产
                    在建工程     2,646,017.69              综合授信抵押物
                  其他非流动
                                224,038,535.88              用于质押借款
                        资产
                        合计   5,034,444,274.48                   -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除上述资产受限情形外,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在主要自有财产上设置其他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主
                 要自有财产亦没有受到其他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限制。


        (六) 主要租赁物业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主要境内物业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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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主要境内租赁物业外,截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租赁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主要境内物业以及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主要境内租赁物业变化
                        情况如下:


                        根据重庆冠宇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
                        署的《房屋租赁补充合同(三)》,重庆冠宇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
                        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租赁的位于重庆市綦江区万盛经开区南桐
                        福耀路 115 号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面积从 128,639.84 平方米变更
                        为 128,665.68 平方米。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租赁物业的不动产权证等相
                        关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主要境内物业租赁合同合法、有
                        效。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主要境外物业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主要境外租赁物业外,截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租赁主要境外物业
                        以及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主要境外租赁物业变化情况如下:


                        (1) 根据Everup Battery与Mrs G. Gomathy签署的租赁协议, Everup
                               Battery 从 Mrs G. Gomathy 承 租 位 于 S.No.258 、 S.No.260 ,
                               Poonamallee Bye-pass Road,Poonamallee,Chennai-600056,
                               Tamil Nadu,India的物业用于生产经营,租赁面积合计47,342
                               平方英尺,月租金合计为859,257卢比,租赁期限为2022年5月20
                               日至2023年4月19日。


                               根据印度律师出具的书面意见,该租赁协议为有效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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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据Everup Battery与Trivitron Healthcare Pvt Ltd.签署的
                             租赁协议,约定Everup Battery从Trivitron Healthcare Pvt Ltd.
                             承租位于S.No.258、S.No.260,Poonamallee Bye-pass Road,
                             Poonamallee,Chennai-600056,Tamil Nadu,India的物业用于
                             生产经营,租赁面积为25,648平方英尺,月租金为465,511卢比,
                             租赁期限为2022年5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


                             根据印度律师出具的书面意见,该租赁协议为有效的协议。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已出具法律
                 意见披露的主要合同中发生变更的及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
                 的主要合同情况如下:


                 1. 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主要合同外,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其生产经营具有重
                        要影响的主要销售合同如下:


                        根据发行人、重庆冠宇分别与加百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签署的《采购框架协议》及发行人的确认,加百裕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从发行人、重庆冠宇采购电芯等产品,具体以订单为准,合同
                        自 2022 年 6 月 27 日起生效,有效期 1 年,如果双方均未在有效期届
                        满 60 日前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合同将自动延续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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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授信及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除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主要
                        合同外,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正在
                        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主
                        要授信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如下: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22)穗银
                        横琴分行信字第 0053 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
                        区分行同意向发行人授予 7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为 2022 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24 日止。


        (二) 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知识产
                 权、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已被确定的侵权之
                 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与
                 关联方(不包括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之间正在履行的主要关联交易详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五节(二)的相关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未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除外)。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1. 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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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应收金额
                        序号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单位: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
                         1                                80,264,875.63    应收退税款
                                 库珠海市中心支库

                         2        东营昆宇新能源          48,000,000.00   代垫款及其他
                               FOXBON INTERNATIONAL
                         3                                33,557,000.00   保证金、押金
                                 (H.K.) LIMITED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
                         4     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有限       5,101,198.40    保证金、押金
                                          公司

                                 Sri City Private
                         5                                5,057,500.00    保证金、押金
                                     Limited


                        (1) 对于上述第1项其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系发行人及冠
                             宇动力电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珠海市中心支库应收的
                             出口退税。


                        (2) 对于上述第2项其他应收款,根据哈光宇电源、冠宇有限、东营
                             昆宇新能源、昆宇(东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东
                             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
                             公司对珠海冠宇电池有限公司欠款的相关方协议》《关于哈尔滨
                             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对珠海冠宇电池有限公司欠款的相关方
                             协议的补充协议》,哈光宇电源为抵扣对冠宇有限的应付账款,
                             约定东营昆宇新能源直接将股权转让价款中的17,200万元支付
                             给冠宇有限。截至2022年6月30日,东营昆宇新能源尚有4,800万
                             元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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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于上述第3项其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与FOXBON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签署的《Customer Deposit Agreement》,系
                             发行人向FOXBON INTERNATIONAL(H.K.) LIMITED支付的材料采
                             购保证金。



                        (4) 对于上述第4项其他应收款,根据重庆冠宇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
                             平山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补
                             充合同的说明,系重庆冠宇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建
                             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房屋租赁保证金。



                        (5) 对于上述第5项其他应收款,根据Everup Battery与Sri City
                             Private Limited签署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系
                             Everup Battery向Sri City Private Limited支付的租赁房产保
                             证金。



                 2. 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金额
                        序号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单位:元)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
                         1                               13,802,218.95      电费
                                   司珠海供电局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2                               9,921,499.22       电费
                                  綦南供电分公司
                         3     海盐县天然气有限公司      3,082,700.53     天然气费
                               Norton Rose Fulbright
                         4                               2,242,542.00    法律咨询费
                                       US LLP
                               重庆市渝川燃气有限责
                         5                               1,785,849.87      燃气费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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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对于上述第1项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系发行人应向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支付的电费。


                        (2) 对于上述第2项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系重庆冠宇应
                            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綦南供电分公司支付的电费。


                        (3) 对于上述第3项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系浙江冠宇应
                            向海盐县天然气有限公司支付的天然气费。


                        (4) 对于上述第4项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系发行人应向
                            Norton Rose Fulbright US LLP支付的法律咨询费。


                        (5) 对于上述第5项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系重庆冠宇应
                            向重庆市渝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燃气费。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其他应收款及
                 其他应付款系于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
                 规定的情形。


八.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
                 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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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中涉及的授权或重
                 大决策行为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 发行人的税务合规情况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
                        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冠宇电源“截至 2022 年 7 月 12
                        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冠宇电源金湾分公司“截至 2022
                        年 7 月 12 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
                        务局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无欠税证明》,重庆冠宇“截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5.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冠宇动力电池“截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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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冠宇动力电源“截至 2022 年 7
                        月 19 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7.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信用广东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出具的《企业
                        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冠宇先进新能源自设立之日(2021
                        年 7 月 14 日)至 2022 年 6 月 11 日不存在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的
                        税收违法违章行为记录,无欠缴税费记录。


                 8.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浙江冠宇“自 2021 年 3 月 29 日起至本证明出
                        具之日,该公司纳税申报的税种、税率和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税法
                        的相关规定;该公司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按时缴纳
                        全部应缴税额,无任何拖欠、漏税、偷逃税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的情形,无任何税务违法行为不良记录;未受到过税务主管部门处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发行人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享受的单笔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主要补贴情
                 况如下:


                 1. 根据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 2019 年 9 月 2 日印发的珠斗府办
                        [2019]10 号《珠海市斗门区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专项奖励实施办法》以
                        及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5 月 7 日发布的《2021 年斗门区
                        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专项奖励企业名单公示》,发行人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收到珠海市斗门区金融服务中心拨付的专项奖励 150 万元。


                 2. 根据《高能量密度锂离子电池智能化制造项目补充协议(二)》《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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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经开区区属国有企业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重庆冠宇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共计收到重庆市万盛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 2022
                        年度第一、二季度贷款贴息资金 16,005,718.18 元。


                 3.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发布的渝人社发
                        [2022]20 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13 个部门关于进一步
                        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重庆冠宇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收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拨付的失业
                        保险返还资金 1,732,750 元。


十.     发行人市场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市场监督、环境保护、安
        全生产、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合规情况如下: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市场监督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对市场监督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相关境外
                 律师就发行人主要境外控股子公司出具的书面意见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
                 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无工商、产品质量方面的重大违法行
                 为,未受到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处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对环境保护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相关境外
                 律师就发行人主要境外控股子公司出具的书面意见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
                 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无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未受
                 到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安全生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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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对安全生产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相关境外
                 律师就发行人主要境外控股子公司出具的书面意见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
                 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无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未受
                 到过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社会保险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对社会保险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以及发行人
                 的确认,发行人及其主要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无社会保险方面的重大
                 违法行为,未受到过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对住房公积金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以及发
                 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主要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无住房公积金方面
                 的重大违法行为,未受到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重大处罚。


十一.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了调整,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第二部分第一节。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
                 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
                 更新情况如下:


                 1. 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叠片生产线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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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出具的
                        珠环建表[2022]87 号《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冠宇珠海西园区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该项目建设已取得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的同
                        意。


                 2. 珠海生产线技改及搬迁项目


                        (1) 总部高性能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技改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11日出具
                               的珠环建表[2022]115号《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珠海冠宇电池
                               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该项目建设已取得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的同意。


                        (2) 原四、五部锂离子电池生产线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16日出具
                               的珠环建表[2022]87号《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冠宇珠海西园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该项目建设已取得珠海市生
                               态环境局的同意。


                 3. 锂离子电池试验与测试中心建设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出具的
                        珠环建表[2022]87 号《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冠宇珠海西园区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该项目建设已取得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的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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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编制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2021 年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210,392.60 万元,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130,752.27 万元(其中包括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 39,045.17 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为 80,907.49 万元(含
                 扣除手续费后的利息 1,267.16 万元),其中存放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40,907.49 万元,持有未到期的理财产品金额 40,000 万元。致同会计师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出具致同专字(2022)第 351A014408 号《珠海冠宇电池
                 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董事会编制
                 的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对照表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


十二.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除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主要行政
                 处罚以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主要行政处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对发行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主要
                 诉讼、仲裁案件进展及新增情况如下:


                 1. 新宁火灾相关尚未了结或潜在的诉讼、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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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的由新宁火灾引起的相关诉讼进展如下:


                        (1) 就原告欣旺达与被告新宁物流、第三人发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一案,2022 年 6 月 9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
                            决,判决驳回新宁物流及发行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新宁
                            物流承担 70%责任、发行人承担 30%责任,新宁物流支付欣旺达
                            赔偿金 590.24 万元。


                        (2) 就原告华安保险与被告新宁物流及发行人、第三人深圳市航嘉驰
                            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摩托罗拉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及欣旺达
                            一案,2022 年 7 月 29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
                            回发行人、新宁物流、华安保险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即
                            支持华安保险诉求 232 万元,其中新宁物流承担 70%责任、发行
                            人承担 30%责任。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向华安保险支付
                            全部赔偿款 69.6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新宁物流向冠
                        宇有限出具的相关索赔函等、本所律师与发行人法务负责人及财务负
                        责人的访谈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因新宁
                        火灾事故涉及的已决的、尚未了结的及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和其他潜
                        在纠纷的标的总金额为 31,413.84 万元,发行人根据该等总金额及预
                        计的赔偿比例计提预计负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累计已计提预
                        计负债 9,409.75 万元,并已根据现有生效判决支付赔偿款 508.51 万
                        元,并根据和解协议冲回预计负债 456.47 万元,预计负债账面余额
                        8,444.7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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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珠海普明达、哈光宇电源与冠宇有限于 2018 年 3 月 9 日签署的《关
                        于“新宁火灾案”相关经济责任分担协议书》,对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发生的“新宁火灾案”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仲裁机构裁决/仲裁
                        调解书、其他和解协议等确定冠宇有限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总金
                        额 6,000 万元(含 6,000 万元)以下的,由珠海普明达、哈光宇电源
                        各承担 50%;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仲裁机构裁决/仲裁调解书、其
                        他和解协议等确定冠宇有限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总金额超过
                        6,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由哈光宇电源承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珠海普明达已根据深圳雅视案、京东方案、巴斯巴案、华
                        安保险案的判决/和解协议向发行人合计支付了 289.05 万元;哈光宇
                        电源已根据深圳雅视案、京东方案的判决向发行人合计支付了 182.01
                        万元。


                        基于上述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就新宁火灾事故尚未了
                        结的及可预见的诉讼及其他主要潜在纠纷计提了预计负债;且珠海普
                        明达及哈光宇电源已与发行人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按照相关金额及
                        比例承担发行人因新宁火灾而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发行
                        人新宁火灾相关的尚未了结的及可预见的诉讼及其他潜在纠纷不会对
                        发行人持续经营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
                        法律障碍。


                 2. ATL 专利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7 月,发行人收到 ATL 变更其之前提出的 1
                        起诉讼的诉讼请求《民事起诉状》,对于发行人于 2022 年 1 月收到的
                        《民事起诉状》中提及的 ZL201410782528.9 号专利,ATL 新增提出发
                        行人另 1 个型号的电芯产品侵犯该项专利,并要求发行人就侵犯该项
                        专利权事宜赔偿 6,000 万元,并与其他被告连带承担 ATL 为制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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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7 月,发行人收到了 ATL 在福州中院起诉发
                        行人专利侵权的 6 起诉讼相关材料(每起诉讼涉及 1 项 ATL 专利),并
                        收到了 ATL 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部地区法院起诉发行人专利侵权的 1
                        起诉讼相关材料(涉及 2 项 ATL 专利)。2022 年 8 月,ATL 向美国德克
                        萨斯州东部地区法院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新增提出发行人电芯产品侵
                        犯其其他 2 项专利,具体诉讼案件如下:


                        (1) 2022 年 7 月,发行人收到东莞新能源在福州中院起诉的诉讼资
                             料,请求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 ZL201210405678.9 专利
                             (名称为:一种软包装锂离子电芯加宽结构及其制作方法)的行
                             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出口未经原告许可非法实施涉
                             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电芯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00 万元,并承担相应
                             的诉讼费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正在审理过
                             程中。


                        (2) 2022 年 7 月,发行人收到东莞新能源在福州中院起诉的诉讼资
                             料,请求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 ZL201620821929.5 专利
                             (名称为:卷绕式电芯)的行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
                             出口未经原告许可非法实施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电芯
                             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 100 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3) 2022 年 7 月,发行人收到东莞新能源在福州中院起诉的诉讼资
                             料,请求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 ZL201510564696.5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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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为:电解液以及包括该电解液的锂离子电池)的行为,立
                            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出口未经原告许可非法实施涉案专利
                            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电芯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及
                            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00 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
                            费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4) 2022 年 7 月,发行人收到东莞新能源在福州中院起诉的诉讼资
                            料,请求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 ZL201811308831.X 专利
                            (名称为:电化学装置)的行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
                            出口未经原告许可非法实施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电芯
                            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 100 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5) 2022 年 7 月,发行人收到东莞新能源在福州中院起诉的诉讼资
                            料,请求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 ZL201811108529.X 专利
                            (名称为:一种电解液及电化学装置)的行为,立即停止制造、
                            使用、销售、出口未经原告许可非法实施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
                            方案的电芯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
                            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00 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6) 2022 年 7 月,发行人收到东莞新能源在福州中院起诉的诉讼资
                            料,请求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 ZL201621440703.7 专利
                            (名称为:一种卷绕式电芯)的行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
                            售、出口未经原告许可非法实施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电
                            芯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 100 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2234001/SLQ/ar/cm/D18                       8-3-64
                        (7) 2022 年 7 月,发行人收到 ATL 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部地区法院起
                            诉的诉讼资料,请求判令裁定发行人侵犯及故意侵犯其所主张的
                            专利权(专利号:US10971706B2、US11329352B2),停止侵权行
                            为,支付侵权及故意侵权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等。2022
                            年 8 月,ATL 向美国德克萨斯州东部地区法院请求变更诉讼请求,
                            新增提出发行人电芯产品侵犯其其他 2 项专利(专利号:
                            US10833363B2、US10964987B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基于以上并根据发行人聘请的相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境内律师出具
                        的分析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ATL 专利纠纷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
                        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ATL 专利纠纷不
                        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珠海普瑞达、重庆普瑞达、珠海普明达、珠海凯
                 明达、珠海惠泽明、珠海际宇、珠海旭宇、珠海泽高普、珠海普宇、珠海
                 际宇二号、共青城浙银、共青城汇嘉、深圳拓金、珠海冷泉、易科汇华信
                 三号、徐海忠、宁波旋木、易科汇华信一号、易科汇华信二号等单独或合
                 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确认,并经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
                 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该等发行人的股东无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徐延铭的确
                 认,并经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
                 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
                 理徐延铭无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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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做出,仅供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王利民     律师


                                          余泽之     律师


                                          李   琼    律师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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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发行人新增拥有的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拥有的中国境内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专用权人       注册商标             注册号            分类号   取得方式                 专用权期限


 1            发行人                             59167984             8      申请取得   2022 年 5 月 21 日 至 2032 年 5 月 20 日




 2            发行人                             59189447             11     申请取得   2022 年 5 月 28 日 至 2032 年 5 月 27 日



 3            发行人                             59186987             28     申请取得   2022 年 5 月 28 日 至 2032 年 5 月 27 日



 4            发行人                             59188714             37     申请取得   2022 年 5 月 14 日 至 2032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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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行人    59170006        40   申请取得   2022 年 5 月 14 日 至 2032 年 5 月 13 日



 6            发行人    59639076        12   申请取得   2022 年 5 月 28 日 至 2032 年 5 月 27 日



 7            发行人    59629100        42   申请取得   2022 年 5 月 21 日至 2032 年 5 月 20 日



 8            发行人    61776253        1    申请取得   2022 年 6 月 21 日 至 203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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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发行人新增拥有的授权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拥有的中国境内授权专利如下:


 序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号
 1           发行人               一种涂层清洗方法                    发明   ZL201911123320.5   2019 年 11 月 16 日   申请取得
                        一种含硼氟结构的固态聚合物电解质及其
 2           发行人                                                   发明   ZL201911339899.9   2019 年 12 月 23 日   申请取得
                                   制备方法和应用
                        一种双层包覆层包覆的硅负极材料及其制
 3           发行人                                                   发明   ZL202010383197.7    2020 年 5 月 8 日    申请取得
                                    备方法和用途
 4           发行人     一种适用于硅碳体系锂离子电池的电解液          发明   ZL202011396207.7   2020 年 12 月 3 日    申请取得
 5           发行人                    锂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2706351.2   2021 年 11 月 5 日    申请取得
 6           发行人        一种胶纸、电池极片和锂离子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2940962.3   2021 年 11 月 25 日   申请取得
 7           发行人              隔膜平整度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122675883.4   2021 年 11 月 3 日    申请取得
                        料盘组件、卷材制作机构、卷材检测机构及
 8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2120336548.9    2021 年 2 月 5 日    申请取得
                                      卷绕设备
 9           发行人              一种电池及电子产品              实用新型    ZL202122300722.7   2021 年 9 月 23 日    申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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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行人                   一种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2927670.6   2021 年 11 月 25 日   申请取得
 11          发行人           一种正极片和锂离子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2946179.8   2021 年 11 月 26 日   申请取得
                        多层复合结构隔膜及其制备方法和锂硫电
 12          发行人                                                  发明   ZL201810930700.9   2018 年 8 月 15 日    申请取得
                                         池
 13          发行人        一种电芯陈化设备及陈化控制方法            发明   ZL202011374073.9   2020 年 11 月 30 日   申请取得
 14          发行人        一种复合材料制备装置及制备方法            发明   ZL202010258286.9    2020 年 4 月 3 日    申请取得
 15          发行人              一种正极片及电池                    发明   ZL202011458775.5   2020 年 12 月 11 日   申请取得
 16          发行人                电极片和电池                      发明   ZL202011594306.6   2020 年 12 月 29 日   申请取得
 17          发行人                 极片及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2854004.4   2021 年 11 月 18 日   申请取得
 18          发行人                 极片和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2853602.X   2021 年 11 月 18 日   申请取得
 19          发行人               电极组件和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2842583.0   2021 年 11 月 18 日   申请取得
 20          发行人                 极片和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2842584.5   2021 年 11 月 18 日   申请取得
 21          发行人                 极片和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2853586.4   2021 年 11 月 18 日   申请取得
 22          发行人                   一种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2963761.5   2021 年 11 月 29 日   申请取得
 23          发行人               外壳组件及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2941260.7   2021 年 11 月 25 日   申请取得
 24          发行人               电池极片及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2181395.8    2021 年 9 月 9 日    申请取得
 25          发行人           一种负极片和锂离子电池                 发明   ZL202011628644.7   2020 年 12 月 30 日   申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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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冠宇动力电池             一种电解液及其应用                    发明   ZL202011024166.9   2020 年 9 月 25 日    申请取得
 27          发行人              一种电池及电子设备               实用新型    ZL202122964518.5   2021 年 11 月 29 日   申请取得
 28          发行人                  一种锂电池                        发明   ZL202011455854.0   2020 年 12 月 10 日   申请取得
                        一种聚苯并咪唑-聚硅氧烷嵌段共聚物及其
 29          发行人                                                    发明   ZL202010990281.5   2020 年 9 月 18 日    申请取得
                                   制备方法与应用
 30     冠宇动力电池        一种正极片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发明   ZL202010238426.6   2020 年 3 月 30 日    申请取得
 31          发行人                密封圈及电池组                 实用新型    ZL202122509145.2   2021 年 10 月 19 日   申请取得
 32          发行人                  极片及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057654.2   2021 年 12 月 6 日    申请取得
 33          发行人                  极片及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048914.X   2021 年 12 月 6 日    申请取得
 34          发行人             电芯、电池和电子设备              实用新型    ZL202123055796.5   2021 年 12 月 6 日    申请取得
 35          发行人              一种电池壳体、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055861.4   2021 年 12 月 6 日    申请取得
 36          发行人                   一种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071452.3   2021 年 12 月 8 日    申请取得
 37          发行人                 壳体及电池包                  实用新型    ZL202123056256.9   2021 年 12 月 6 日    申请取得
 38          发行人      一种极片、叠片电芯、电池及电子产品       实用新型    ZL202122785395.9   2021 年 11 月 15 日   申请取得
 39          发行人                  极片及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044013.3   2021 年 12 月 6 日    申请取得
 40          发行人                外壳结构及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056292.5   2021 年 12 月 6 日    申请取得
 41          发行人                 壳体及电池包                  实用新型    ZL202123056917.8   2021 年 12 月 6 日    申请取得




2234001/SLQ/ar/cm/D18                                         8-3-71
 42          发行人         一种软包锂离子电池和电子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122319979.7   2021 年 9 月 24 日    申请取得
 43          发行人                  电芯和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2854001.0   2021 年 11 月 18 日   申请取得
 44          发行人                  极片及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048902.7   2021 年 12 月 6 日    申请取得
 45          发行人                  电芯和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031510.X   2021 年 12 月 3 日    申请取得
 46          发行人                  电芯及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059983.0   2021 年 12 月 6 日    申请取得
 47          发行人                  极片和电芯                  实用新型    ZL202122993851.9   2021 年 11 月 30 日   申请取得
 48          发行人             电芯、电池和电子设备             实用新型    ZL202123046852.9   2021 年 12 月 6 日    申请取得
                        复合固态电解质膜及其制备方法和锂离子
 49          发行人                                                   发明   ZL202010897537.8   2020 年 8 月 31 日    申请取得
                                        电池
                        一种膦酸化聚烯烃接枝苯并咪唑类聚合物
 50          发行人                                                   发明   ZL202010469926.0   2020 年 5 月 28 日    申请取得
                            质子交换膜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一种高电压非水电解液及含有该电解液的
 51          发行人                                                   发明   ZL201910848762.X    2019 年 9 月 9 日    申请取得
                                     锂离子电池
                        一种金属-陶瓷微球、含有该金属-陶瓷微球
 52          发行人                                                   发明   ZL201910883018.3   2019 年 9 月 18 日    申请取得
                           的隔膜及含有该隔膜的锂离子电池
                        一种微球、含有该微球的隔膜及含有该隔膜
 53          发行人                                                   发明   ZL201910883619.4   2019 年 9 月 18 日    申请取得
                                    的锂离子电池




2234001/SLQ/ar/cm/D18                                        8-3-72
                        一种快充型高比容量的负极片及包括该负
 54          发行人                                                  发明   ZL202010851793.3   2020 年 8 月 21 日    申请取得
                                 极片的锂离子电池
                        一种正极极片及包括该正极极片的锂离子
 55          发行人                                                  发明   ZL202010923585.X    2020 年 9 月 4 日    申请取得
                                        电池
                        一种高能量密度负极材料及包括该负极材
 56     冠宇动力电池                                                 发明   ZL202011075166.1   2020 年 10 月 9 日    申请取得
                              料的负极片和锂离子电池
 57          发行人               一种极片和电芯                实用新型    ZL202122977735.8   2021 年 11 月 30 日   申请取得
 58          发行人        一种胶纸、电池极片和锂离子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2927706.0   2021 年 11 月 25 日   申请取得
 59          发行人               一种极片和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2785984.7   2021 年 11 月 15 日   申请取得
 60          发行人           一种电芯封装结构及电芯            实用新型    ZL202122969644.X   2021 年 11 月 30 日   申请取得
 61          发行人             一种封装封头和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2865264.1   2021 年 11 月 22 日   申请取得
 62        冠宇电源           电池保护板弯折装置及设备          实用新型    ZL202120625662.3   2021 年 3 月 27 日    申请取得
 63          发行人                    锂电池                        发明   ZL202011451375.1   2020 年 12 月 10 日   申请取得
 64          发行人      硅负极片及其制备方法和锂离子电池            发明   ZL202011228938.0   2020 年 11 月 6 日    申请取得
 65          发行人      集流体、电池极片及集流体制作方法            发明   ZL202110235640.0    2021 年 3 月 3 日    申请取得
 66     冠宇动力电池          一种锂离子叠芯及其应用                 发明   ZL202011125028.X   2020 年 10 月 20 日   申请取得
 67          发行人                 卷芯及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125466.9   2021 年 12 月 13 日   申请取得




2234001/SLQ/ar/cm/D18                                       8-3-73
 68          发行人               一种电芯和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062560.4   2021 年 12 月 7 日    申请取得
 69          发行人                     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142307.X   2021 年 12 月 14 日   申请取得
 70          发行人                     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142677.3   2021 年 12 月 14 日   申请取得
 71          发行人                   一种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213774.7   2021 年 12 月 17 日   申请取得
 72          发行人               一种电芯及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2315147.8   2021 年 9 月 23 日    申请取得
 73          发行人         一种正极片及制备方法、电池              发明   ZL202010959704.7   2020 年 9 月 14 日    申请取得
                        一种正极极片及包括该正极极片的锂离子
 74          发行人                                                 发明   ZL202010924309.5    2020 年 9 月 4 日    申请取得
                                        电池
                        一种锂离子电池用电解液及包括该电解液
 75          发行人                                                 发明   ZL202011120059.6   2020 年 10 月 19 日   申请取得
                                   的锂离子电池
                        一种聚不饱和羧酸基可控交联型粘结剂及
 76          发行人                                                 发明   ZL202010628040.6    2020 年 7 月 2 日    申请取得
                              含有该粘结剂的锂离子电池
 77          发行人         一种极片表面金属物清除装置              发明   ZL202010457841.0   2020 年 5 月 26 日    申请取得
 78          发行人                   一种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448435.7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申请取得
 79          发行人                   一种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257235.3   2021 年 12 月 22 日   申请取得
 80        重庆冠宇              极耳、极片和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296855.8   2021 年 12 月 24 日   申请取得
 81        冠宇电源                   一种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257786.X   2021 年 12 月 22 日   申请取得




2234001/SLQ/ar/cm/D18                                      8-3-74
 82          发行人                一种卷芯和电池                     发明   ZL202010590495.3   2020 年 6 月 24 日    申请取得
 83          发行人        一种正极极片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             发明   ZL202010560834.3   2020 年 6 月 18 日    申请取得
                        一种含高延伸层的正极片及包括该正极片
 84          发行人                                                   发明   ZL202110039081.6   2021 年 1 月 12 日    申请取得
                                    的锂离子电池
 85     冠宇动力电源              电芯模组及电池包               实用新型    ZL202123201771.1   2021 年 12 月 20 日   申请取得
 86          发行人     一种硫化物极片材料、其制备方法及锂电池        发明   ZL201910665105.1   2019 年 7 月 23 日    申请取得
 87          发行人                一种极片及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264094.8   2021 年 12 月 23 日   申请取得
 88          发行人                  电芯和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283285.9   2021 年 12 月 24 日   申请取得
 89          发行人                     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448928.0   2021 年 12 月 30 日   申请取得
 90          发行人               极片、卷芯和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412174.3   2021 年 12 月 30 日   申请取得
 91          发行人                   一种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251278.0   2021 年 12 月 22 日   申请取得
 92          发行人                     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368518.5   2021 年 12 月 28 日   申请取得
 93          发行人                电池及电子设备                实用新型    ZL202123276813.8   2021 年 12 月 22 日   申请取得
 94          发行人                负极片以及电芯                实用新型    ZL202123319147.1   2021 年 12 月 24 日   申请取得
 95          发行人              一种电池外壳及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299725.X   2021 年 12 月 23 日   申请取得
 96          发行人                   一种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361648.6   2021 年 12 月 27 日   申请取得
 97        冠宇电源                复合胶带及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138262.9   2021 年 12 月 13 日   申请取得




2234001/SLQ/ar/cm/D18                                        8-3-75
 98     冠宇动力电源                    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433407.8   2021 年 12 月 29 日   申请取得
 99     冠宇动力电源            一种电芯总成及电池包             实用新型    ZL202123392781.8   2021 年 12 月 29 日   申请取得
 100 冠宇动力电源                    一种电池包                  实用新型    ZL202123392189.8   2021 年 12 月 29 日   申请取得
 101 冠宇动力电源                    一种电池包                  实用新型    ZL202123433451.9   2021 年 12 月 29 日   申请取得
 102 冠宇动力电源                  电池外壳和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394092.0   2021 年 12 月 29 日   申请取得
 103 冠宇动力电源                   一种供电系统                 实用新型    ZL202220227602.0   2022 年 1 月 27 日    申请取得
 104 冠宇动力电源                       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430717.4   2021 年 12 月 29 日   申请取得
 105 冠宇动力电源                  电芯模组和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394091.6   2021 年 12 月 29 日   申请取得
 106         发行人            一种电池叠片电芯及电池                 发明   ZL202011247030.4   2020 年 11 月 10 日   申请取得
 107 冠宇动力电源              芯片驱动的场效应管系统            实用新型    ZL202122727486.7   2021 年 11 月 9 日    申请取得
 108         发行人       一种无纺布隔膜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发明   ZL201910726972.1    2019 年 8 月 7 日    申请取得
 109         发行人               一种负极片及电池                    发明   ZL202110371945.4    2021 年 4 月 7 日    申请取得
                        一种负极片、制备方法及包含其的锂离子电
 110         发行人                                                   发明   ZL202110634246.4    2020 年 5 月 8 日    申请取得
                                         池
 111         发行人                  一种缓冲罐                  实用新型    ZL202122506923.2   2021 年 10 月 18 日   申请取得
 112         发行人                   一种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2971738.0   2021 年 11 月 30 日   申请取得
 113         发行人              一种绝缘胶纸及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077317.X   2021 年 12 月 8 日    申请取得




2234001/SLQ/ar/cm/D18                                        8-3-76
 114         发行人             一种电池和电子产品              实用新型    ZL202123034558.6   2021 年 12 月 3 日    申请取得
                        复合固态电解质膜及其制备方法和锂离子
 115         发行人                                                  发明   ZL202010708652.6   2020 年 7 月 22 日    申请取得
                                        电池
 116         发行人               一种极片及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220046668.X    2022 年 1 月 7 日    申请取得
 117         发行人             一种电池外壳及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295933.2   2021 年 12 月 23 日   申请取得
 118         发行人               外壳结构及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058938.3   2021 年 12 月 6 日    申请取得
 119         发行人                   电池结构                  实用新型    ZL202220106998.3   2022 年 1 月 14 日    申请取得
 120         发行人                   一种电池                       发明   ZL202110291149.X   2021 年 3 月 18 日    申请取得
 121         发行人             整形组件和整形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122642338.5   2021 年 10 月 29 日   申请取得
 122         发行人                     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216761.5   2021 年 12 月 17 日   申请取得
 123         发行人               一种极片和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059984.5   2021 年 12 月 6 日    申请取得
 124         发行人                     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213920.6   2021 年 12 月 17 日   申请取得
 125 冠宇动力电池             一种软包电池及电子设备            实用新型    ZL202123251396.1   2021 年 12 月 22 日   申请取得
 126         发行人        一种钴酸锂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   ZL202110087455.1   2021 年 1 月 22 日    申请取得
 127         发行人               一种贴胶纸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123077254.8   2021 年 12 月 8 日    申请取得
 128         发行人               一种电池及电器                实用新型    ZL202121996184.3   2021 年 8 月 24 日    申请取得
 129         发行人         一种贴膜装置及电池贴膜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122864695.6   2021 年 11 月 22 日   申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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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冠宇电源             一种绝缘胶纸和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2934979.8   2021 年 11 月 26 日   申请取得
                        一种膦酸改性氧化石墨烯交联聚烯烃接枝
 131         发行人                                                   发明   ZL202110163545.4    2021 年 2 月 5 日    申请取得
                              苯并咪唑类聚合物复合材料
                        一种正极极片及包括该正极极片的锂离子
 132         发行人                                                   发明   ZL202010924314.6    2020 年 9 月 4 日    申请取得
                                        电池
 133         发行人     一种低阻抗粘结剂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            发明   ZL202010524928.5   2020 年 6 月 10 日    申请取得
 134         发行人         一种三极耳叠片式复合型电池                发明   ZL202010615092.X   2020 年 6 月 30 日    申请取得
                        一种非水电解液及包括所述非水电解液的
 135         发行人                                                   发明   ZL201911144466.8   2019 年 11 月 20 日   申请取得
                                    锂二次电池
                        一种锂二次电池用电解液和包括该电解液
 136         发行人                                                   发明   ZL201910804026.4   2019 年 8 月 28 日    申请取得
                                   的锂二次电池
                        一种正极极片及包括该正极极片的锂离子
 137         发行人                                                   发明   ZL202010924317.X    2020 年 9 月 4 日    申请取得
                                        电池
                        一种锂离子电池用的高容量快充负极材料
 138         发行人                                                   发明   ZL201910697241.9   2019 年 7 月 30 日    申请取得
                                   及锂离子电池
 139         发行人                     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220136822.2   2022 年 1 月 18 日    申请取得
 140         发行人                     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220209583.9   2022 年 1 月 25 日    申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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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发行人       极片、电池和用电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220246775.7   2022 年 1 月 29 日    申请取得
 142         发行人          电极组件及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220246789.9   2022 年 1 月 29 日    申请取得
 143         发行人                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220136716.4   2022 年 1 月 18 日    申请取得
 144 冠宇动力电源                  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391744.5   2021 年 12 月 29 日   申请取得
 145         发行人     一种改善电池内部温升的方法            发明   ZL201910736498.0    2019 年 8 月 9 日    申请取得
 146         发行人        电池检测装置和方法                 发明   ZL202011441883.1   2020 年 12 月 8 日    申请取得
 147         发行人        一种电池及电子设备            实用新型    ZL202220567479.7   2022 年 3 月 15 日    申请取得
 148         发行人              一种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453022.8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申请取得
 149         发行人              一种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453203.0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申请取得
 150         发行人     一种软包电池及其封装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123046422.7   2021 年 12 月 6 日    申请取得
 151         发行人          一种卷芯和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220381293.2   2022 年 2 月 24 日    申请取得
 152       冠宇电源        一种标签贴纸及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123390845.0   2021 年 12 月 29 日   申请取得
 153       冠宇电源              一种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220383725.3   2022 年 2 月 24 日    申请取得
 154 冠宇动力电池            一种电芯及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220216383.6   2022 年 1 月 26 日    申请取得
 155 冠宇动力电池            一种电池充电箱              实用新型    ZL202123166338.9   2021 年 12 月 16 日   申请取得
 156 冠宇动力电池       一种参比电极和三电极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220367879.3   2022 年 2 月 23 日    申请取得
 157 冠宇动力电池          一种软包电芯及电池            实用新型    ZL202220218034.8   2022 年 1 月 26 日    申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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